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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检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
2018-01-30 16:22: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质量评查对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中,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执行力不够、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高等问题。笔者认为,引入检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评查效果,完善“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尤为必要。

  首先,能够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是赋予主任检察官一定的司法办案决定权。我们既要尊重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又要强化评查案件的监督制约,通过案件评查对司法办案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因此,通过创新检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保证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委会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案件办理的流程监控,进一步建立健全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责的司法责任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其次,量化评查规则,细化程序实体。要明确检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方式、范围、标准和责任,通过制定检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细化评查案件的程序。如明确将无罪、撤案、不捕、不起诉案件,监督立案判轻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二次退查、变更起诉、补充起诉、撤回起诉案件,改变定性、罪名减少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等,统一列入检委会委员评查案件范围。将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划分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风险评估、法律文书、涉案款物、权利告知、办案效果等。同时,明确检委会委员评查案件的次数,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每次可评查一两起案件。评查中,检委会委员要采取网上评查与网下评查相结合、评查实体与评查程序相结合的方法,逐条对照评查标准,全方位评查案件质量。

  再次,注重评查结果的执行落实,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创新案件质量评查问题面对面反馈制度,即检委会委员对案件全面质量评查后,召集承办人、分管领导召开座谈会,就评查发现的问题与案件承办人进行面对面的点评和反馈,并就办案中存在的瑕疵,要求各案件承办人现场接受质询,找出症结所在,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改正和完善,从而引起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促进案件质量提升和司法办案规范化。二是评查结束后,对评查出的问题以检委会通报的形式及时发布。办案部门根据通报的问题清单,逐案建立整改台账,逐条认真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报告报送检委会办公室。对经通报后上述问题仍重复出现的,以检委会名义对案件承办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问责。三是每次评查结束后,检委会办公室将评查结果及时报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抄送考核办及案管部门,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档案。坚持权责相当,公平合理地确定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如对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