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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构建
2017-11-16 16:10:00  来源:
 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构建

(亭湖)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符合员额检察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成为检察改革重大课题。现就基层员额检察官业务评价体系构建中的问题及其改进作讨论。

    一、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现状

一是评价主体不明确。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主体没有具体制定规定加以明确。

二是评价内容比较宽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主要包括: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内容。

三是评价机制静态化。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大多数采用年度考评的评价机制,侧重于静态的年终考核,未建立全称、动态的考评体系。

四是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考评结果,简历激励、引导机制。目前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制度的激励、引导机制相对落后,未能充分发挥考评结果的功能。

二、基层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建构的设想

(一)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主体多元化

一是成立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领导小组。二是要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考核小组。三是要建立健全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评议小组。

(二)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科学化

一是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二是建立健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考核小组的考核评价指标。三是要建立健全办案部门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考核评价指标。

(三)员额检察官业绩评价模式动态化

一是实现员额检察官网上考评。二是实现员额检察官司法规范全要素提示提醒。三是动态形成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

(四)健全和完善员额检察官业绩奖罚机制和督促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员额检察官业绩奖励范围。 二是明确员额检察官业绩差的处罚范围。三是健全和完善整改工作机制和帮教工作机制。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