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检字〔2015〕2号
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 明 创 建 奖 惩 制 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各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提高全院干警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都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全院干警都要积极参与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员工,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别的先进典型,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赠送锦旗)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照双“十佳”评选条件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文明单位标兵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当月工资,并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机关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检察机关荣誉损坏我院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处以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 ,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优质文明服务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给予扣除当月工资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载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警普级升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