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徐日丹)“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而是帮助、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强化检察官履职的合法性、规范性。”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围绕《若干意见》亮点规定之一“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进行了深入解读。
据介绍,《若干意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强化制约监督的有机结合的原则,专章规定“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分别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长的监督、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管理责任等。其中,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检察长授权,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拟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若干意见》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高景峰表示,按照2015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监督管理责任与故意、重大过失并列,属于司法责任的形式之一。《若干意见》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一方面更加有利于明确谁来办案、谁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更加凸显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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