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该条规定的是提起抗诉的方式和撤回抗诉内容,与支持抗诉没有关系。过去2013版的文书样本中引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但该条主要规定的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出庭与阅卷问题,也非支持抗诉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人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要求二审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对抗诉案件进行分别处理)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哪个更准确?文书样本这样引用法条的理由是什么?(咨询人:河北省检察院 李素颖)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我们认为,对于下级检察院就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通过出具《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此,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属于第232条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从该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地方各级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从该条第二款可以看出,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同时,从该规定可以合理推导出,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正确,应当向同级法院表示对抗诉的支持。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也就这一问题作了解读:“根据本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一般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对抗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据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9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并且,在此次修订法律文书过程中,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修改为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咨询人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和第236条,前者是关于上级检察院出庭和阅卷的规定,后者是关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都不是上级检察院在二审开庭前向法院表示支持抗诉的依据。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