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基层院建设
咨询内容:副检察长具有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双重职务,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并对检察官职务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明确。但对于不担任检察官的免职规定必须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检察官职务后,检察官法律职务不再保留,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副检察长退出员额职务能否继续担任副检察长,是否适用该规定?(咨询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 王昆梅)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退出员额的副检察长不能继续担任副检察长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由于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不能继续履行司法办案职责,因此继续担任副检察长不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第14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退出员额后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按照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比照确定职务或职级,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也就是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施行后,不应再有“员额外”或“未入额”的副检察长,副检察长退出员额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除副检察长职务。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