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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认罪认罚效率与效果
2020-10-26 11:11:00  来源:检察日报

  圆桌论案

  今年以来,山东省菏泽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律师见证率,均位居全省检察机关榜首;其中,涉疫情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均达100%。(论坛主持人/本报记者郭树合)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以500元在网上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约朋友张某乙共同吸食,后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0.74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向张某详细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就量刑建议听取张某及值班律师意见,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张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张某对强制戒毒产生畏惧心理,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上诉行为导致其已失去从轻处罚的基础,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依法严判并获得二审法院认可。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陈卫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量刑建议越明确庭审过程越高效

  

  从张某贩毒案的成功办理不难看出,在庭审活动中,量刑建议的作用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牵动认罪认罚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一是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量刑建议和指控犯罪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与法院的审判权没有实质性冲突。确定刑量刑建议并没有改变法检两家的职权配置,法官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非照单全收,认为不当的量刑建议有权予以变更。

  三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本质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它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本质上是对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三方合意的尊重。该案在审判时,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也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又上诉是出于个人原因。二审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已经缺乏基础,重新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认可。

  四是量刑建议有助于提升司法质效。庭审前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直接尊重双方合意。庭审中对量刑细节有分歧的,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量刑建议越明确,越符合被告人的合理预期,认罪态度就越好,庭审过程高质高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五是统一量刑指引标准。量刑建议能否被法院采纳,取决于量刑建议是否具体明确,因此法检两家量刑指引标准是否统一尤为重要。菏泽法检两家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同堂培训,在证据采纳与量刑指引上形成了统一标准。

  量刑建议的提出,使诉讼各方在开庭前实质性参与互动,使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化,公平正义在法庭审理中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长足进步。

  黄士元(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量刑建议明确化提升司法效率与效果

  

  该案中,张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了他对量刑建议的认可,体现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一审判决后张某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持抗诉,体现了主动作为和勇于担当。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作为控审分离原则在量刑领域的体现,在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强化量刑建议的具体明确与科学性,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需要发挥主导责任。

  一是着眼大局,以对刑事和解的高度重视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提升服务大局意识,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时,充分说明刑事和解对其量刑的重要性,促其尽力达成与被害人方的刑事和解,以此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消减社会发展隐患,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充分准备,以量刑信息的充分性提升量刑建议具体明确化。量刑建议的明确化,必须以全面、充分的量刑信息为基础。在实践中,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刑事和解情况、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等量刑有关的所有信息,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量刑信息充分考虑。

  三是加强沟通,以实质性协商提升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在思想和观念上适应与辩方平等协商的方式,在以充分说理阐明己方观点的同时,认真倾听辩方意见,并根据辩方的合理意见适当对原有量刑建议加以调整,以控辩双方的充分沟通与协商确保量刑建议更能为犯罪嫌疑人所认可,从而减少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等情况的发生,提高司法的效率与效果。健全与审判机关的诉前沟通机制,在制作量刑建议时,就案件事实和拟提出量刑意见与审判人员充分沟通,以有效沟通消除法检量刑分歧,使量刑建议更易为审判人员认可。

  四是严格执法,以依法量刑确保量刑的均衡性。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应在控辩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达成,但这种合意不能以辩方利益主张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更不能为追求认罪认罚高适用率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要求无原则迁就。量刑合意必须在法定量刑因素的基础上参考类案的审判结果予以商定,以严格依法量刑确保量刑建议的均衡性,防止同案不同判等现象的发生。

  张继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

  敢提善用确定刑

  

  诉讼发展历程已由纠问式、抗辩式走向协作式,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改革已形成共识,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各个环节诉讼过程中,应该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能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提升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积极性,在庭前解决定罪量刑的争议点,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确定刑的提出,就是检察官主导责任的重要途径。在办理张某贩毒案时,我们从犹豫是否提确定刑,到被告人上诉后坚决抗诉,在落实张军检察长“更高质量、更好效果的适用”上,做到了认罪认罚的菏泽最优解。

  一是敢于提确定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伊始,菏泽检察机关面临确定刑量刑建议不认可、不善用、不会用三大难题,克服困难不断破冰成为推行认罪认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案件承上启下的枢纽还是罪案处理的影响者和决定者,应逐步扛起庭审中的主导责任。

  量刑建议就要敢于提确定刑,才能真正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好。办理张某贩毒案时,我们反复审查量刑标准,结合张某犯罪行为与认罪态度提出六个月有期徒刑的确定刑,被一审法院认可。

  二是善于用确定刑量刑建议。很多检察官之所以不敢自信提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因为量刑能力尚没有达到一定高度,而能力适应是提确定刑的充要条件。在切实提升量刑能力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有益尝试且效果显著。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去看守所同步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头在大要案办理中推行认罪认罚;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讲座、编发案例及工作指引,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精炼的业务能力提升量刑水平;勤沟通,加大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在具体工作推动中达成共识,在律师见证下就量刑问题和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对重大案件的量刑和法院加强沟通,统一全市量刑指引标准。

  三是正确行使抗诉权。认罪认罚在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上大有裨益,量刑减让也是对该行为的正向激励。正确行使抗诉权,能够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强化二审救济权,同时也能够引导被告人正确行使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杜绝司法资源的浪费。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案件,我们认为签署具结书后的上诉,是对量刑建议的不认可,检察机关就要坚决抗诉。该案中,张某在一审宣判后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随即提出抗诉,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