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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工作机制与要求
2020-02-18 16:09:00  来源:检察日报

  办理群众来信,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下称《办信规定》)作出了对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相关工作机制及工作要求的系统性规定,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则从具体实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办理群众来信的制度、机制及工作要求。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的范围

  群众来信方式多样,既有书信、网络邮件,也有电话、传真等。从检察工作实践情况看,反映的问题不限于报案、控告、举报、申诉,也有具体案件之外提出的对国家治理、社会管理以及检察工作等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的范围,应当将《办信规定》与《刑诉规则》结合起来做综合理解。《刑诉规则》对于办理群众来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条至第165条中,聚焦于报案、控告、举报、申诉的受理和分流,主要定位于案件受理和程序导入,司法办案特点突出。《办信规定》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的专门规定,其规范的对象,既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报案、控告、举报、申诉,也包括其他来信,是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系统、完备的程序性规定,操作性更强,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办案内容。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的职能分工

  一是明确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群众来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非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受、受理,任何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不得进入后续办案程序;本院领导、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应当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其统一接受、处理。

  二是明确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七日内程序性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群众来信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对来信人进行程序性回复。主要是告知来信人其来信收悉及下一步处理要求和程序。对于案件情况不明、不易决定是否受理及准确分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对于依法不进入司法程序的,可一并进行程序性回复和实体性结论答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三是明确由办案部门进行三个月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检察机关对群众来信的答复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程序性回复和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的职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对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进行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既包括办理时限要求,也包括办理主体与答复主体一致性的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其他办案部门办结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案件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受的群众来信,以是否符合本院管辖范围和受理条件为标准进行审查,以决定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的内容及办信走向。

  (一)受理原则。一是诉讼与信访分离。对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举报,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受理;对检察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排除在检察机关受理范围之外。二是统一接受、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三是同级受理为主、上一级受理为辅。坚持同级受理原则,符合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四是依法及时处理。对群众来信迅速、快捷地处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尽快解决社会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受理范围。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范围包括涉检事项、诉讼监督事项以及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当事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的;二是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当事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映,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三是其他非涉法涉诉事项。

  (三)受理条件。《刑诉规则》第16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的条件,即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不予受理的处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在七日内告知来信人移送情况。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要求

  一是把握好办理与答复的关系。对群众来信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仅仅是程序性要求,实体性、根本性要求是依法公正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帮助群众解决合理诉求,同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把握好办信与办案的关系。办信是办案之始。从案件受理、启动程序的角度看,“办信就是办案”;从落实司法为民、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意义上看,应当以办案的理念、办案的态度、办案的要求来办信;从规范工作层面看,以办案标准办信,有助于转变轻视群众来信的错误司法理念,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司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办信效果。

  三是把握好前台与后台的关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守住前台,把好第一道关口,提高信件分流回复质效,统筹协调,抓好跟踪督办。同时,还要强化反向审视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办案部门要立足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高质量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前台与后台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解决问题、释法说理、化解稳控和帮扶救助工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