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曦玺 通讯员杨敏娜)2月1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俞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在大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
2月4日中午,被告人俞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告,俞某非但不听还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欲将俞某带离,但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撕毁民警的防护服,还用石头将民警马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马某的伤情系轻微伤。当日,俞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8日,大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俞某。2月13日,大武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大武口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使用视频提讯,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俞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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