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金星(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金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金星利用担任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山多娇公司总经理、苏演院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2007年8月,被告人刘金星利用担任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金星利用担任红楼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跨超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指使员工先从公司借款后虚假平账或签订虚假协议等方式,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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