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半年,我们四川省武胜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了任某贪污民政专项救助资金案。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2011年6月至2017年,任某利用担任武胜县龙庭乡民政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办理并掌握了龙庭乡8名五保户、优抚对象的银行卡。他将8人的银行卡卡号添加到乡民政所发放五保、优抚等民政款项的代理数据表中,虚列8人民政救助款项、金额。待民政救助资金打入其掌握的8张银行卡后,任某从卡中取出钱款,以此方式套取民政救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在审查中我们发现,龙庭乡民政所在发放五保、低保、优抚、大病医疗救助等民政救助资金时,存在长期打包整体记账的情况,未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为此,我们多次走访民政部门,并查阅民政部关于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相关规定,最终形成了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和庭审处置预案,以应对被告人在庭上可能提出的辩解。
庭审时,任某辩称其套取民政专项资金主要是为了支付龙庭乡五保户在私立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大病医疗救助金,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称,按照国家民政救助相关规定,五保户在私立医院住院的自付费用可通过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方式予以补助。申请人是五保户,但实践中存在一些五保户领取到大病医疗救助金后,不愿意支付给私立医院的情形。私立医院以五保户的名义将相关住院资料交到乡民政所,由乡民政所向县民政局申报审批。审批的钱到乡民政所后,由任某再将大病医疗救助金以现金支付给私立医院。
我们通过举示被告人套取公款后取款的银行卡流水记录、乡民政所发放大病医疗救助的会计账目等客观证据,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人任某关于其将套取的公款用于支付龙庭乡大病医疗救助款的无罪辩解。
今年5月17日,经武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武胜县法院以贪污罪对任某作出有罪判决。任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虽然案件顺利办结了,但我们的工作并没有终结。为精准找到民政资金监管漏洞,我们结合该案分析近年来民政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组织人员专门撰写了民政领域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呈报上级检察院。同时,向武胜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从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好公示公开等方面提出建议意见。
接到检察建议书后,武胜县民政局对照检察建议内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制度落实,并同步开展专项预防监督,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发放到位。
(王军红/讲述 张斌 陶瑜 刘德华/整理)
(讲述人系四川省武胜县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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