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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专家点评(上)
2023-11-27 19:0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案例一: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吕建强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长期从事风景园林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公园、广场具有游憩、景观等多种功能,最常见到老年人、儿童以及家庭活动的身影,是广大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文明和城市风貌的主要公共场所。

  整改前:坡道纵向坡度为1:4.76,不符合不得小于1:8的设置要求,且两侧未设置扶手,使用时有安全隐患。

  整改后:坡道纵向坡度为1:12,两侧安装了双层扶手,乘轮椅者可安全、自主、便利通行。

  本案例中黔灵山公园2013年完成环境整治提升后,虽然设置了轮椅坡道,但轮椅坡道较陡,不符合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且未在两侧设置扶手,具有安全隐患;没有建立连续的无障碍通行流线,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使用轮椅出行。

  依据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得小于1:8,提升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坡道两侧设置扶手。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4月1日起,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正式实施,对此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设施提出控制性底线要求,该规范规定轮椅坡道的建设应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①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②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0mm;③坡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④坡道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⑤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此外出于功能性和安全性考虑,轮椅坡道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轮椅坡道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本案例中轮椅坡道整改后坡度为1:12,在轮椅坡道两侧安装了双层扶手,设置了无障碍设施标识,有效保障了有需求的人士安全便利使用。

  依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要求,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在社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的今天,无障碍环境作为宜居环境的组成要素,其全面建成需要耐心、细心以及时间的积累。公园、广场的无障碍建设改造,由于贴近百姓日常生活而且投资建设受益范围广,在约束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进行设施排查和建设改造。

  案例二: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行政公益诉讼案

  李姝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无障碍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从事无障碍、全龄友好、适老化研究和设计咨询工作

  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走出家门后首先要使用的设施,是有障碍人士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将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作为一个重要量化指标,“十四五”期间预期目标为100%,由此可见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出行安全便捷,维护其生活尊严,提升其生活品质,是新发展阶段无障碍环境建设亟须达成的目标。

  整改前:龙湖狮山天街区域塔园路、狮山路盲道不连续,机动车停放区域占用盲道。

  整改后:清理非机动车,盲道合理布置,无需绕行井盖。

  本案例反映了城市主要道路、交通站点的常见问题:一是建设不到位,例如盲道、无障碍通道、标识系统缺失或错误;二是维护不到位,例如盲道被占用、破损未修复以及无障碍通道被阻挡等;三是监管不到位,人们认识不充分,日常监督管理欠缺。

  道路作为城市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电梯、过街音响设备等无障碍设施设置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设施应不妨碍障碍群体独立通行;无障碍标识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公共交通设施连接了城市生活的主要场所,在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工作:站台至轮椅席位、特殊群体专座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出入口、低位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无障碍标识清楚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本案例提示我们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同时关注以下方面:一是系统科学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要保证安全性、系统性、便捷性,如本案例中,合理增设非机动车停车点位,从源头解决无障碍设施被占用问题,设置醒目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既可以让有障碍人士迅速辨识,也提醒公众不得非法占用。二是重视运营维护,杜绝“重建设,轻维护”的现象,建立运维机制,加强日常巡检,明确责任部门,对于损毁的无障碍设施及时修复,避免无障碍设施被占用,对于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要经过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的替代性措施,尽量减小影响。三是加强宣传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大众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爱护无障碍设施,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结合处罚手段,纠正错误行为。四是强化科技赋能,例如本案例中通过大数据赋能,搭建集线索转接、处置整改、效果监督于一体的无障碍地图APP平台,极大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管理的高效性,今后科技赋能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可以发挥更广阔的技术支撑作用。

  案例三: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在建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焦舰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主编人,出版《城市无障碍设计》《中国无障碍环境中长期发展目标研究》等专著

  无障碍设施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而提出的对公共场所功能、性能的要求,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需要各有关方面从规划、设计、选型、验收、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整改前:车辆、井盖占用盲道,对残障人士通行产生安全隐患。

  整改后:调整井盖位置,确保盲道无任何障碍物;增设阻车桩,避免车辆占用盲道。

  案例中,一个主要问题是无障碍设施没能实现与主体工程的“三个同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后要求“五个同步”),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建筑与主干道相连的两个车辆出入口两侧垂直方向的人行道的路缘石与车行道地面存在超过15cm的高度差,但该处未设置缘石坡道”。在全国范围来看,这两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23年9月1日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全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中2.10.1条规定: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因此,今后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需要加强重视,按照“五同步”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整改。

  整改应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中2.10节的要求,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缘石坡道。提示注意如下容易被忽视的要求:①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②缘石坡道接近下口处应设置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的提示盲道,该提示盲道不应设在车行道上;③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宽度不应小于900mm的过渡空间;④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⑤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 mm;⑥三面坡的侧面坡的坡度也不应大于1:12。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督促规范车站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刘菁

  北京交通大学无障碍畅行研究院主任,副教授,多年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及政策研究工作

  高铁站、长途客运站、机场、客运港口等交通运输场所因人员密度大、进出人数多、与居民日常出行关系密切,应优先开展无障碍建设改造。同时,这类交通运输场所是城市进出的门户,无障碍环境在直接改善本地居民出行环境的同时,能够为各地游客创造便利的交通环境,降低感官差距,投资建设效益辐射全国。

  整改后:高铁站内无障碍卫生间能够正常使用。

  案例中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在建成设施的使用、维护中具有共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无障碍设施保障特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国家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对于设施建设不规范、设施应设未设、设施被侵占、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要引起重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的行政职责和法律责任,协同配合,共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管护、运营,进行必要的优化改造升级;整治无障碍设施的侵占、损坏等问题,培养无障碍服务人才,为相关设施常态化持续性运维提供支撑;同时充分利用群众监督、司法监管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最终为特殊人群安全、便利出行、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案例五: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无障碍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

  赵林

  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道路空间无障碍规划设计工作,

  多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主要编制人

  视觉障碍者由于视力障碍,无法像正常人那样通过视觉观察外界环境,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在日常出行过程中,视觉障碍者难以通过人行横道是比较典型的障碍案例,由于无法辨别红绿灯的状态,视觉障碍者难以独立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

  整改前: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缺失或因故无法起到提示作用。

  整改后:新型智能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成功投入使用。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是通过语音提示系统引导视觉障碍者安全通行的音响装置,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既可以及时提醒过街行人,也有利于视觉障碍者辨别方向、安全通行。

  依据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对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设置做出规定,要求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处,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设置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且应设置开关功能。

  综上,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合理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强化既有设备的维护力度,并积极推动智能化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视觉障碍者独立安全出行的重要措施,亦是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 朱玲]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