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检察法规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
(收藏于中央档案馆)
(图片提供:中央档案馆)
这是194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下称《试行组织条例草案》),收藏于中央档案馆。
《试行组织条例草案》共1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署的人员配置、内设机构及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在职权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1)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3)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4)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6)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
在上下级领导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内部领导体制上,实行检察委员会议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如检察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
在人员配置和内设机构上,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委员11人至15人,秘书长1人;设3个业务处及办公厅、人事处和研究室。
《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经毛泽东主席审阅批准后发布,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文字:闵钐 朱廷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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