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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物有话说|一份珍贵的军事司法史料
2024-09-25 15: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份珍贵的军事司法史料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

  (收藏于山东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山东省档案馆)

  这是1945年8月17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颁布的《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下称《条例》),收藏于山东省档案馆。

  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的军事执法机关。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9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事法庭“对于破坏红军(凡属所有革命武装)纪律与违背军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处理”。

  1945年8月12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山东省政府制定《军事时期城市管理纲要》,规定组织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8月17日,为审判战争罪犯及汉奸案件,镇压反动活动,山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颁布《条例》。《条例》共六条,明确了军事法庭的目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等。

  《条例》规定:军事管理期间,在山东军区司令部、胶东、渤海等军区司令部及各城市之卫戍司令部内各设军事法庭。各军事法庭设主席一人,检察员一人,司法员二人,书记一人。各级军事法庭之职权是:(1)凡日军大佐以上,伪军少将以上,伪政权道尹以上,伪警佐以上及其他有全省性的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山东军区军事法庭审理。(2)其他战争罪犯或汉奸,均由捕获之军管区的军事法庭审理判决,如有其他地区作恶最重者,得解送作恶最重地区的军事法庭审理。《条例》颁布后,山东各地陆续建立了军事法庭,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员在法庭中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条例》落款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副政治委员黎玉”“政治部主任萧华”。

  (文字:闵钐 周方园)

  [责任编辑: 王昱璇 李先硕]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