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检察制度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
(收藏于山西省档案馆)
(图片提供:山西省档案馆)
这是《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下称《条例》),收藏于山西省档案馆。
晋冀鲁豫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之一。1937年10月,八路军一二九师以太行山为依托,在晋冀鲁豫边区广大地区开辟抗日根据地。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政权机关——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同年9月,边区高等法院成立;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条例》。
《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是边区最高司法机关,在边区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高等法院下设司法行政处、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巡回法庭和劳动感化院。
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由院长呈请边区政府任命,独立行使检察职权。检察长的职权是:执行检察职务,指挥并监督检察员的工作,处理检察员一切事务,分配并监督检察案件的进行,决定案件的裁定(侦查中的决定)或公诉,指定检察员莅庭陈述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检察长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控告后可组织特别法庭审理或者发还高等法院复审。检察员的职权是:案件的侦查及裁定(决定),搜集证据,提起公诉并撰拟公诉书,协助或担当自诉,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等。检察员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必要,可请当地驻军或公安部队予以协助。
《条例》为晋冀鲁豫边区检察长、检察员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字:闵钐 朱廷桢)
[责任编辑: 潘若曦 朱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