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的一份“起诉意见书”
——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周兴给马定邦检察长的信
(收藏于中央档案馆)
(图片提供:中央档案馆)
这是1946年9月2日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处长周兴写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马定邦检察长的信,收藏于中央档案馆。信的内容是:
陕甘宁边区检察处马检察长:
兹送上雷宝明犯一名,现年廿二岁,清涧人,现家居宜川城内。右被告为非作歹,充当顽军便衣,扰害边区民众,经群众告发及本处迳行侦查属实,于今年三月捕获,现将人犯证件送请查收,依法检察。
此致
敬礼!
计送被告雷宝明犯一名,卷六宗。
保安处长周兴
四六年九月二日
1946年5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任命马定邦为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同年10月,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改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为边区高等检察处,马定邦继续任检察长职务。雷宝明案的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就发生在这个阶段。
这封信文字非常简短,但具备了现在的起诉意见书的基本要素:犯罪嫌疑人信息、案件来源、侦查过程、犯罪事实、结论等,起到了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作用。
(文字:闵钐 骆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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