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徐盈雁)与自由刑相比,大家对财产刑的了解相对生疏。不过,在我国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的适用相当广泛。然而,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案件执行率和执结率偏低,存在财产刑“空判”现象。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完善立法,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狭义的财产刑是指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广义的财产刑还包括法院执行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等。”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介绍说。
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由于立法对财产刑执行如何监督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开展法律监督还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等六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2016年8月至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据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介绍,专项检察活动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实现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全覆盖;掌握了财产刑案件的基本底数,共核查出涉案罪犯2467786人;掌握了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基本底数;发现并纠正了一批履职不当问题,推动28588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执行金额27.2亿元。
“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我国法律统一和权威的有力维护。”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颖代表说。
专项检察活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方面、法院和检察院方面、相关部门工作机制设计方面等。贾春梅分析说,我国立法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规定很少,且过于原则,导致财产刑执行活动存在诸多问题: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查的诉讼程序,为财产刑执行难埋下了隐患;由于没有财产刑易科制度,财产刑惩罚措施单一,执行活动缺乏威慑力;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贾春梅建议,推进立法工作,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一是明确个人财产的范围,二是建立财产刑易科制度,三是对财产刑执行的延期、减少、免除程序和标准予以明确,四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知情权、调查权。
陈颖则建议,推进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做好“智慧检务”与社会“大数据”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借科技把“外力”转化为“检力”,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