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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恒扬代表: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禁止令制度
2019-03-08 1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谢文英)“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仍然繁重,2019年要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表述,引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对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的思考。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是,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时,因为检察机关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措施或手段,所以即使发现了污染源和排污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不能有效防止公共利益继续受损。

  贺恒扬代表说,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诉讼请求,只能等法院依法判决后才能执行;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当出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况时,只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十五日内未书面回复检察建议,检察院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等,最终也要等司法判决后由行政机关履职实施。

  “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大,治理费用高,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持续时间长,如果在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完结后再责令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环境损害就会持续扩大,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需要更大的成本,有时甚至难以恢复。”贺恒扬代表说。

  为了能够在第一时间叫停环境污染行为,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正在积极探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关于司法强制执行等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向法院申请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这项探索对于及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和不可逆,具有积极的效果。但是,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贺恒扬代表说,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即时制止检察公益诉讼发现的污染损害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鉴于此,贺恒扬代表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检察公益诉讼保全”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不履行裁定的,法院可给予司法拘留或罚款。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