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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
2018-06-25 16:02:00  来源: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目前,一些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一些重要改革举措已经全面推开,一些重大改革任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司法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司法管理体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揭牌成立,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挂牌成立并于2015年2月2日正式办公以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开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一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98件,结案843件,法官人均结案数70.25件;全年共接待来访10769人次,办理来信2196件。[1]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76件,结案率93%。接待涉诉信访33000人次。[2]第二巡回法庭还于2015年10月27日首次在高校公开审理案件,开创了庭审走进法学院的先河。[3]巡回法庭一开始就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并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对于有序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了试点和探路作用。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又一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举措。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明确在北京和上海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这是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同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并开始履职,标志着我国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在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是跨区域管辖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成立至2015年4月20日,立案458件,其中“民告官”案件286件,而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不过216件。[4]设立不到4个月,此类行政案件收案量已超过2014年全市的总和,体现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方面的意义,这一点从其全年收案量来看表现得更加明显。截至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92件,其中行政案件1396件,占73.8%;民商事案件379件,占20%;刑事案件30件,占1.6%;执行案件87件,占4.6%;结案共计170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4%,实现了良好的审判质效。[5]截至2015年年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70件,其中行政案件610件。[6]

  (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做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挂牌成立。

  201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新的管辖体制。一年多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履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初见成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一年共收案7918件,结案3250件,其中第一批遴选的18名一线主审法官人均收案400件,结案159件,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具有影响力的案件。[7]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是司法手段。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前正在推行的一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思路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管理,并对法官实行员额制,严格限定法官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各试点省份根据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上海市制定的改革方案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占33%、52%、15%的员额比例。法官员额比例从原来的49%下降到33%。该市8家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共产生531名入额法官、308名入额检察官。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员额比例为27.7%,未用足33%的员额比例,给未来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8]此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设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可以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从而达到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效率、调动司法人员积极性的目的。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