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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办案能力适应司法新要求
2018-08-08 17:50:00  来源: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要贯穿于检察办案中,要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司法办案活动要有“灵魂”,检察人员既要做司法办案的“工匠”,更要做推进、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要通过办案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怎样才能让司法办案更多地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更好地满足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有必要对当前司法办案活动进行检视。笔者通过观察,梳理出当前司法办案的四个层级:

  第一层级:学徒式办案。如在法律文书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等办案活动中,按照他人给定的模版或传授的方法办理案件。这是初涉司法职业学习办案的阶段,也是每一个办案者成长的必经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特征是需要有人指点,需要“师傅带”,尚无法独立完成办案任务。

  第二层级:法条式办案。此阶段的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先看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再看有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怎么适用法律,怎么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却无从知晓。这一层级办案人员的主要特征是对法律或司法解释严重依赖,有了明确规定才敢得出结论。但现实生活与法律规定千差万别,有时需要办案人员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再解释,这对办案人员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也是办案人员成长的第二阶段。

  第三层级:推导式办案。在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层级的办案人员往往会根据法律本来的涵义,推导出符合立法本意的法律适用,解决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疑难复杂案件。达到此一层级的办案人员,能够妥善处理大部分刑事案件,能够完成办案任务。

  第四层级:大师级办案,也可称为“良心式办案”。该层级是办案的最高境界,是社会公众对办案者的最高期待。怎样遵循内心良善来办理案件?办案人员应换位思考,把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地位,或置于社会大众位置,所办案件既要实现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还要通过案件办理,倡导良善的社会价值观,体现人民情怀,弘扬社会正能量。

  当然,“良心式办案”并不是办案只讲良心,不讲法律规定。而是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说理要充分,才能得到社会认同,这也是让老百姓从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举措。否则,司法办案就只能是自说自话,“曲高和寡”,不接地气,难以为社会公众所认同。

  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检察机关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及时、精准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层级、水平,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

  (作者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