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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出现保修问题是否影响合同约定付款义务
2018-08-08 17:28:00  来源:

  李某对彭某经营的饭店装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于2017年5月3日签订协议约定:2018年4月1日结清工程款项;如预算上有的项目如门头、电路、电线、安装出现问题无条件修复。2017年5月6日,李某将装修好的饭店交付彭某使用。

  之后,由于彭某对到期装修款一直未支付,李某诉至法院。法庭上,彭某辩称,李某的装修工程在结束没多久即出现质量问题,因李某拒绝修复,自己依据无条件修复协议不应当支付所欠装修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对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双方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会对按期付款协议效力有何影响。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8万元;被告对装修质量缺陷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无条件修复”条件能否阻却双方约定的支付装修款,也即本案中的协议是否属于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在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而且所附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必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四是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得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

  本案中,双方虽然对装修工程质量设定了条件,但双方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没有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会对按期付款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在彭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并得到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但是,由于双方协定里有“无条件修复”内容,原告亦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因此,被告在支付了所欠装修款后,可以对装修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