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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
2018-03-20 16: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伴随信息技术、Web2.0以及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一个信息过载的时代。为提升信息消费者获取“目的信息”的效率,搜索引擎技术应运而生。如果说搜索引擎中,信息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主动权更多地在消费者一方,那么,在推荐引擎中,信息的生产者则是主动出击。推荐引擎技术的核心在于实现信息的“私人定制”,网络服务商通过综合分析消费者历史浏览记录、网络评价、网上发言等相关信息,得出消费者个性化爱好和兴趣点,在此基础上向消费者推送与之相关联的信息或者信息产品。

   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嫌的侵权行为 

  从实践来看,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嫌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涉嫌侵犯隐私权。在推荐引擎技术发展过程中,遭遇最大的困境便是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绝非推荐引擎才带来的后果,早在推荐引擎的“第一代”搜索引擎时就存在这个问题。至今为止,搜索引擎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该技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涉嫌危害信息安全。根据推荐引擎技术原理,它是在对公民个人所有的活动“痕迹”(包括日常打电话、刷卡消费、网上购物、晒单评价、微信、微博发言等)进行收集,如果信息收集得足够全面,完全可以做到数据与人一一对应。如何确保这般精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为不法分子所用,是一大难题。

  涉嫌侵犯知情权。推荐引擎是根据过往的活动痕迹总结推荐,其分析结果的推荐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隘性。而公民知情权同样包括知悉和获取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推荐引擎如果推荐的内容大多是关联过去的兴趣点信息,阻却了公民对于新发生信息的知悉与获取。

  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体系,应坚持以下三项指导思想:

  明确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与范围。数据的整合与处理,对隐私的穿透力往往会产生“1+1>2”效应。从现阶段来看,正是由于信息收集主体的收集与使用不规范,使得个人信息处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状态。在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时,首先应当明确网络信息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目的,明确目的特定的信息收集原则,个人信息必须出于特定的目的、依据合法合理的理由才能被收集。同时,在使用信息时应当遵循目的限定原则,信息的处理、使用必须与收集信息的目的相一致,不允许超越目的使用。

  明确信息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出于不法利益的诱惑,掌握巨大而有用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商往往成为诸多不法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实际上,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与黑客的攻击、信息控制者的管理不善不无关联。在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信息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促使其完善技术防护举措,对未尽义务者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补救。

  坚持自由表达与信息保护衡平原则。移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公民个人利用网络进行一系列消费行为,还是信息生产者推荐其信息产品的行为,都是自由表达权的体现。过多地强调对信息的保护,必然会构成对自由表达权的侵蚀。因此,自由表达权同样是需要加以尊重与保护的现代人权理念。在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时,应当坚持自由表达与信息保护衡平的原则。

  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路径选择 

  对于构建推荐引擎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具体路径选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立法引入被遗忘权。信息时代较之以往,显著的变化在于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存储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空间,从而实现“永恒记忆”。伴随时间的变迁,一些关涉公民个人的信息也变得“过时”或“不正确”。为了避免不正确的“旧信息”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的侵扰,建议将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立法,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被遗忘权的本质为删除权,其核心内容在于根据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删除与其相关的“过时的”“不正确的”数据。

  探索建立推荐引擎分类适用机制。如前所述,在依据消费主体的过往活动痕迹,推销其所谓感兴趣的信息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了保障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探索建立推荐引擎的分类适用机制:一方面,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等领域不宜使用推荐引擎技术,因为消费者通过这些途径主要是为获取未知信息;另一方面,在一些商业价值优先的网络销售领域,适用推荐引擎技术,应当建立起消费者同意适用制度,在将这一制度适用于消费者时应当事先获得其同意,并且明确消费者可随时撤销其同意授权。

  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但是,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基于此,应当建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系统性专门法律保护,明确信息收集主体收集信息的目的原则以及使用的目的限定原则,明确信息控制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信息控制者未履行义务的责任后果为惩罚性赔偿以及采取补救措施,并注重在自由表达与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当搜索引擎等技术发展与公民权益的保障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之时,应以保障公民权益为优先。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