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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技侦证据庭审运用效果
2018-03-06 16:02: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技侦证据的运用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笔者在此以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技侦证据的运用为例,分析如下:

  技侦证据转化运用难。通过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获得的技侦材料,可分别归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范畴。但是,庭审中直接展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侦证据,可能带来暴露侦查手段、危及特情人员人身安全等问题,实践中须对技侦证据进行转化:一是侦查人员以“根据情报线索”“根据前期侦查”等方式概况说明技术侦查情况,一般表现为以“办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毒品的“明知”,以及商谈毒品的价格、数量等关键内容。对这种转化方式,辩方往往提出“情况说明”等书证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等质疑。二是侦查人员对监控、监听等内容进行原汁原味的整理,主要表现为“通话记录”“监听记录”,并辅之以通话清单、手机鉴定、声纹鉴定等证据佐证。毒品犯罪“黑话”“行话”等暗语、隐语较多,尤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大多“零口供”,“监听记录”双方全使用暗语,无一字涉及毒品,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时,相关书证的指控力度有限。

  庭外核实影响庭审效果。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还规定了庭外核实技侦证据,出于展示技侦证据可能增加日后侦破毒品犯罪的难度,导致打击力度降低等顾虑,有的侦查机关以技侦材料涉及侦查秘密为由拒绝转化或移送。但如何开展庭外核实、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参加等,目前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办案人员凭借相应手续到技侦部门复听,以形成内心确认。但最关键的技侦证据无法开示,辩护人不参与庭外核实等情况,让技侦证据遭受“未经庭审质证,程序违法”、剥夺辩方诉权等质疑。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客观上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及时转化、当庭举证质证、依法适用技侦证据认定事实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从以下两方面推进技侦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

  一是规范技侦材料的转化运用。随着毒品犯罪的日趋多样化、高智化、隐蔽化,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往往对抗心理强烈,若相关技侦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须及时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不能以侦查秘密为由拒绝移送。转化时,应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形式为原则,以情况说明等其他形式为例外。针对技侦内容隐晦性的特点,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要求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一些“黑话”“行话”进行针对性解释;对涉案手机进行鉴定,以手机中恢复的短信、通话记录、照片等细节印证技侦内容的真实性,通过间接证据和技侦证据的相互印证,真正实现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二是规范庭外核实程序。技侦证据的敏感性决定了必要的时候应采取保护措施,进行庭外核实。应加强顶层设计,确保庭外核实程序最大限度符合程序正义,实现刑事诉讼最基本的控辩对抗。可考虑由辩护人签订保密协议,在庭外核实中引入辩护人参与制度,保障其对技侦证据证据资格和证明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在裁判文书中亦应反映控辩双方对技侦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合理解释技侦证据的采信内容和证明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