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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公开审查须树立四种意识
2018-03-06 15:59: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即检察官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听取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对应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前,公开审查工作机制尚处探索阶段,进一步推进公开审查并发挥其功效,笔者认为,要树立四种“意识”:

  要树立自信意识。虽然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逮捕公开审查的制度和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学关于诉讼构造、人权保障的理论,刑诉法关于逮捕程序的修订完善,以及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都为公开审查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支撑。而且,公开审查并没有改变逮捕权的本质属性和权力主体,没有突破法律的规定。目前社会各界对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反响较好,特别是参与公开审查的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予了较多的肯定和鼓励。对此,应当有充分的理论自信、实践自信。

  要树立诉讼意识。审查逮捕是具有司法属性的诉讼活动,由司法人员在听取侦查、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辩论后,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符合司法规律,更能彰显审查逮捕的公平公正。我国传统的审查逮捕制度及实践,具有行政化、封闭化特征,缺乏诉讼性。开展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本质上是重塑审查逮捕制度的诉讼构造和诉讼特征,使之回归诉讼属性,这就要求检察官要树立诉讼意识,客观、公平地对待各诉讼主体,认真听取其意见,高度重视关于无罪和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审慎作出决定。

  要树立公开意识。开展公开审查,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开提高检察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为此,笔者认为可扩大参与面,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除侦辩双方之外,可适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等第三方参与,并听取他们对审查议题的意见。这不仅有利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且为有效化解矛盾提供了外部资源和有利契机。实践证明,在因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引发的伤害类案件及部分侵财类案件中,引入第三方参与公开审查,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促成和解,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要树立担当意识。在当前审查逮捕工作任务重、人手少、时限紧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审查无疑给侦查监督部门带来更大压力。但是,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意味着较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特别是案件在是否构成犯罪、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有较大争议时,必须慎之又慎。开展公开审查,让检察官充分、直接听取侦辩双方意见,必要时参考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第三方人员的意见,有利于对全案的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估,进而作出更为准确的决定,减少或杜绝不当逮捕。虽然这项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应当有所担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