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网络商家和实体店明里暗里在卖一种叫“电视棒”的产品,所谓“电视棒”是指装有视频网站链接的U盘,能够链接、下载色情网站。2016年12月,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耿某等8人贩卖“电视棒”案,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主犯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电视棒”虽然“体格”不大,但是蕴含的破坏“能量”不小,因此对“电视棒”的监管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耿某2009年在深圳注册成立了鼎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门销售数码产品。2014年2月,耿某在和客户交流过程中,得知有一些电子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电视棒”,且成本低、利润大、来钱快。于是,耿某立刻联系网上结识的销售“电视棒”软件编程的周某,学习制作“电视棒”的方法,还向其购买密码卡、贴纸,然后又从本地电子市场购进U盘芯片与U盘壳子等配件2万多套。耿某使用周某赠送的软件技术自行写入苹果型“电视棒”、环球型“电视棒”、VIP“电视棒”等软件,并且教会姐姐往主板写入“电视棒”程序的方法,帮助自己一起组装U盘。自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一共制作了1.5万多个可链接淫秽视频网站的“电视棒”。与此同时,姐弟俩又将上述“电视棒”向全国20多个省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4年7月,在浙江经营电子产品生意的成某从耿某处购得“电视棒”3300多个。然后,他通过互联网多次批发、零售给在江苏省海安县经营成人用品网店的王某等人,非法获利1.8万余元。王某又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其中,向海安经营成人用品店的许某销售“电视棒”40多个,非法获利1000余元。
2015年9月24日,海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至此,这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告破。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电视棒”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电视棒”传播色情能力强。与传统淫秽物品相比,“电视棒”能够链接网络,甚至是境外网络,提供的色情资源更多,内容可以随时更新,传播淫秽物品的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第二,“电视棒”分层销售利润大。“电视棒”的销售往往从供货商、批发商到零售商,分为几个层级,层级到层级之间实行“差价”销售,攫取较大利润。在耿某等8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中间商成某供述,苹果型“电视棒”的进价为6元,批发价是10元至15元,零售价是80元到90元。环球型“电视棒”的进价为7元,批发价是15元,零售价是110元到120元。VIP“电视棒”进价为24元,批发价是30元到35元,零售价是180元到200元。层级之间几乎都在成倍赚取差价,如此丰厚的利润回报驱使商家加入其中。
第三,“电视棒”案件罪名认定乱。该类案件属于新型犯罪案件,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3个罪名,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因而大部分已经办理的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等不同阶段都改变了罪名,导致判处刑罚的幅度差异比较大。海安县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囿于上述原因,一些地方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的迟迟未予立案,有的立案后侦查进展缓慢,还有同样情形案件的主犯被认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显然,“电视棒”案件罪名认定的混乱直接影响了最终的判罚。
第四,“电视棒”问题彻底治理难。“电视棒”从生产到销售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分工极为细致,“电视棒”程序开发、服务器开办、制售软硬件、后台管理、信号采编、分销运营等环节均有“专人专办”。要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仅仅是后端发力,对非法制售“电视棒”等行为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打击往往是“治标不治本”,亟须相关行政部门从前端加强管理。
对此,检察官建议:依法进行精准打击。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明确此类案件的适用罪名、量刑幅度等问题,便于实践操作。同时持续开展严打“电视棒”犯罪专项行动,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强问题源头治理。建议网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从生产到销售等各个环节对“电视棒”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加快制定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强制性行业标准,进一步压缩利用“电视棒”实施犯罪的空间。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对“电视棒”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群众的消费引导,让群众知道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使其主动拒绝含有淫秽视频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视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