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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应予保障
2018-02-27 10:46: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法律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但是目前该原则更多地体现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没有给予同等的关注。

  虽然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本身就是在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但是,这里的权益维护主要是在实体层面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且即使是在该层面,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与被害人的期望仍会存在差别。司法机关不能完全替代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为此,法律将被害人列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具体而言,就是要尊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为此享有必要的程序权利。

  然而,当前由于法律制度设置不够完善,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未能彻底转变,权利告知、意见听取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低,甚至导致其陈述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抗诉请求权等均无法有效行使,不了解裁判结果的形成经过,有的压根儿不知道裁判结果。在此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判则难以令他们完全信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公信,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如果被害人在法院裁判后才介入诉讼,其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那么之前开展的部分甚至所有诉讼活动将变得无效,需重新进行。

  据此,司法机关今后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应当有所作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由国家行使追诉权,鉴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能过度扩张,应进行适当限制。尤其是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被害人众多,甚至身份不明,如果进行“一刀切”式的保障,客观上难以开展。如何在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制度设计者的智慧。

  (工作单位: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