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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庭审实质化完善侦查监督途径
2018-02-11 11: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是要提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尤其是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提升案件质量。当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基本明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庭审制度向实质化方向的改革来推动。现阶段的庭审实质化探索更多体现的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制约,对侦查活动的制约存在不足。

  庭审实质化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也是此次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目前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下,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促使审前对案件的起诉把控更为严格,可以避免错误入罪。但庭审实质化之下,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新任务,检察机关将面临新的形势:一方面是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定案的标准把握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是侦查阶段的封闭性、秘密性特征,如果检察监督权能发挥有限,将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侦查手段的不节制和法外手段的问题。处于承前启后位置的检察机关肩负着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监督者责任,迫切需要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约作用真正传导至侦查办案,以促进侦查质量的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归根结底是要确保案件质量,不仅需要庭审实质化,同样也需要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实质化。笔者认为,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是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在坚持“适当、适时、适度”原则基础上,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促进侦查机关全面、及时、规范取证,引导树立“以证据定案”“定罪才案结”的思想。完善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丰富监督手段和方式,拓展对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和方法。

  二是增强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力度。根据庭审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制定常见罪名证据要求和取证规范指引,指导侦查人员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侦查取证。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建立证据协查说理性和指引性工作机制,健全对补充侦查的监督机制。

  三是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强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力度,合理引导律师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完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机制。推动审查逮捕司法化,通过各方的充分参与,查找证据漏洞和矛盾点,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