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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驻所检察优势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02-06 10:57: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

  驻看守所检察室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初审的便利优势。如果对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不利于突出审查重点。派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方面,与其他部门相比更具有便利性。实践中,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梳理,及时了解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单独信息台账,每周对其进行一次跟踪谈话,及时掌握其情况。经驻看守所检察室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规定》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再予以立案进行正式审查。这极大地减轻了审查工作量,降低了司法成本。

  驻看守所检察室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职权上的监督优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看守所通常会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果办案机关不采纳,则容易产生矛盾。根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看守所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跟踪监督和纠正违法。这理顺了各部门间的职权关系,增强了监督刚性。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赖某长期身患高血压病,曾多次昏倒在监室。看守所多次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侦查机关以其系涉毒案件为由不予变更。驻看守所检察室得知情况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赖某的病情和案情等进行调查了解,认为赖某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其涉案毒品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在检察机关向该侦查机关发出变更赖某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后,侦查机关予以采纳,并对赖某取保候审。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