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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价值须内化于心
2018-02-06 10:46: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价值反映检察制度对于社会的满足程度。检察人员是检察价值实现的主要主体,检察价值是否内化为检察人员的内心修养,直接关系着检察价值的实现程度。

  价值属于精神层面的内容,价值的实现更多地依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的制度建构以及检察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内化为检察人员的内心自觉。检察价值只有内化为检察人员的内心修养,才能在个案处理中得到自觉实现。

  检察价值并不是明显地表露于检察制度或检察规范之内,其往往蕴含或深藏其中,没有一定的价值修养就无法识别检察价值的目标。比如,只有将检察制度涵摄的人权保护价值内化于心,才能在检察司法行为过程中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检察价值具有抽象性,如果不具备一定的价值修养,便无法准确认知其内涵。检察价值是一个关涉各种价值权衡的深刻问题,权力制约、权利救济、公益保护以及法律统一等,站在不同的立场就会得出不同的价值诠释。价值之于制度,犹如情绪之于画面,情绪往往在画面之外,只有将检察价值内化于心,才能将检察价值实现于无形之中。

  检察价值和检察人员内心关于检察的认知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很多时候,检察人员对于检察价值的最初认知与检察价值的本真面目会产生一定的差距,其受个体情感因素、社会阅历以及自我价值观等检察价值之外众多因素影响,检察人员对检察价值的认知往往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检察价值只有经过理性的二次内心区分和确认,并最终内化于心,才能将实现个人检察价值观统一于制度性检察价值之中。

  检察价值蕴含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法律规范之中,对检察价值的充分认识,需要进行体悟。严格意义上讲,只有能对检察价值进行体悟的检察人员,才能算得上称职的检察职业人员。可以说,能够体悟检察价值是检察行为正确施行的前提条件,因为检察价值是检察制度和检察法律规范内在质的规定。体悟检察价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和修养:

  首先,要具备坚实的检察知识基础。没有对检察知识基础的正确把握,就没有检察行为主体在检察价值层面的提升。检察知识基础在检察元素的基本定性、检察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检察元素与外在环境的互相作用等方面,保障价值认知不偏离基本的方向。

  其次,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基础。检察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检察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复杂的社会有机体之中运行,检察价值与法律价值、社会中的其他价值体系互相联系。缺少对社会知识基础的全面把握,同样也无法实现检察行为主体在检察价值层面的提升。

  再次,要具备足够的道德修养。道德与法律密不可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体悟检察价值,不仅要求检察人员自身具有相当的道德修养,还要对社会的主流道德意识和道德状况有整体的把握,更要求检察人员对社会中的特定道德行为能够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价。没有足够的道德修养,检察价值的体悟就失去了根基,具备足够的道德修养同样也是体悟检察价值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