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13年以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积极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监督法院执行财产刑152人次,执行缴纳罚金23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建立机制,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手段匮乏问题。针对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查明难的问题,一是建立“一静一动”调查机制。即围绕罪犯狱内消费卡的静态余额和动态消费情况展开调查。如对消费卡内余额较少的罪犯,查询其动态消费记录,发现存在明显高消费的情况,提出从严掌握的建议;对积极执行财产刑的罪犯,提出从宽掌握的建议。二是建立罚金刑执行通报、查询机制。经与法院协商,法院将包括单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到法院进行查询,并建立三种台账:第一种是《财产刑执行登记表》,即根据判决书及执行文书,对登记显示有罚金附加刑的罪犯,与法院联系核查该附加刑是否执行,并记录在册;第二种是《财产刑执行履行能力登记表》,即依据法院判决书和《财产刑执行登记表》,逐人进行核对,全面了解罪犯罚金刑执行能力情况;第三种是《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将罪犯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对照法院判决书列明主刑、财产刑,缴纳罚金以及减免等情况。三是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与法院会签《财产刑执行督查工作办法》,不断完善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手段,增强监督刚性。对法院执行机构应当执行而怠于执行的,依法纠正。
强化审查,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渠道不畅问题。充分掌握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方面的信息,是确保财产刑执行得以有效监督的基础。一是由于侦查部门大多会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因此,检察人员可以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根据案卷中提供的财产清单,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二是鉴于相关基层单位对罪犯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可要求罪犯居住地社区、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罪犯原单位出具罪犯经济状况的相关说明材料。三是通过审查裁判文书,考察犯罪涉案金额及罚金追缴情况,对于罚金未追缴的,要审查是否有追缴的可能性。
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机结合,促使执行监督到位。实践中,有的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并未执行财产刑,老城区检察院在摸清上述人员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基础上,与司法所沟通协调,将督查罪犯财产刑的执行作为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并强化对这类人员的法治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财产刑。同时,将罪犯缴纳罚金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告知,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依据之一。对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财产刑义务的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有关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并及时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