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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进行时|云南昆明:抗诉一起被告主体认定错误民事案件
2019-01-23 08: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只因同名同姓同乡,莫名变“老赖”

  云南昆明:抗诉一起被告主体认定错误民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杨健鸿通讯员张伟胡广平)近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此前作出的一项民事判决。申请人小方有望摆脱困扰多年的“老赖”标签。

  2017年的一天,当时还是大学生的小方购买高铁票时,得知她被限制高消费。小方上网一查,才发现自己成为一起民事案件被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判决显示,2014年3月9日晚,小方受邀与同案被告李某、死者宁某等人一起吃烧烤、喝酒。宁某吃饭时大量饮酒并呕吐,同行其他人未采取措施,最终宁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原告宁某的父母起诉,要求小方、李某等8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2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小方需赔偿9743元,由于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小方被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

  但小方表示,自己当时在云南文山州上大学,不在昆明,也不认识判决书上的那些人。通过多方了解才发现,案件中的“小方”是同镇不同村的另一个“小方”,两人同名同姓,身份证发证机构相同,身份证前六位和后四位号码相同,自己成为被告,纯属死者父母告错了人。

  由于有“老赖”的标签,小方大学毕业后找工作时四处碰壁,参加各类招考都在政审中被卡。小方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18年6月来到官渡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案后,检察官通过调取原审卷宗,发现法院根据原告撰写的起诉状和提供的被告信息确定了“小方”的身份,由于联系不到被告,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因此没人对“小方”的被告身份提出异议。后检察官通过对两名“小方”进行询问、到当地派出所查询户口、找证人李某进行询问和辨认、走访两名“小方”的家庭等工作,查明当晚参与聚餐的“小方”的确不是判决的被告,而是另一名同名同姓的“小方”,比判决书中的“小方”小5岁。而原审原告也表示,起诉书为律师撰写,自己并不了解如何确定的被告。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官渡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系被告主体认定错误,遂依法提请昆明市检察院抗诉,昆明市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提出抗诉决定。

  [责任编辑: 王冬]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