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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找到改变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
2024-01-24 17:01:00  来源:检察日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这十多年间,我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500余件,无论办什么样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都一直坚持抽丝剥茧、去伪存真,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在2021年办理的一起案件,当时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容留卖淫案时,我凭着这股较真的劲儿,最终改变了该案的定性,认定非法获利数额也从最初的60余万元变为最后法院判决认定的219万余元。

  公安机关最初以王某、杜某、郭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100余字的案情介绍乍一看简洁明了,我以为只是一起简单案件,但经过认真审查,发现有很多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查清核实。比如,根据证人证言,卖淫人员有十几人,但公安机关作为证人询问的仅有5人;又如,对卖淫人员的组织管理等问题未系统收集证据。

  于是,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在其中详细写明取证的方向、目的,有效引导调查取证。但侦查人员告知,卖淫人员都是外地人,在证据中只有微信昵称,难以找到本人,取证效率极低。

  “求极致”是我们每一位检察官恪守的准则,于是我详细说明了要求取证的意义。在后续的补充侦查中,公安机关取得了一些关键证据。

  我经过审查发现,该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收取和分配了卖淫人员卖淫所得费用,还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对其有一定的管理机制,比如规定不得接“私活”等,并安排卖淫活动。基于以上事实,我院认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遂依法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该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60余万元非法获利数额,是根据郭某微信聊天记录中他发给王某和杜某的卖淫服务收入总和计算出的,但该记录内容仅为一年中的,而犯罪嫌疑人实际经营卖淫场所将近三年,如何才能准确计算非法获利数额呢?

  我仔细分析了卖淫场所收取费用的方式和郭某向卖淫人员分成的特点,发现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郭某的微信账单出发,以郭某向卖淫人员的分成来正向计算非法获利数额,但存在部分资金可能为其他经济往来的问题;另一种为从已查明身份的卖淫人员微信账单出发,以核对其收到的分成来反向推算非法获利数额,并根据卖淫人员的证言扣除与郭某的其他经济往来。

  在既要保证计算精准又要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基础上,我采用了第二种方式,对1000多页的账单逐条分析计算。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我和助理检察官计算出了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数额为219万余元,这一数据最终得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采纳。

  在办理该案时我还发现,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第一次讯问是在刑事立案之前,即未经立案程序就将被调查对象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措施,违反了相关规定。虽然该份笔录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无关紧要,但对其背后反映出的侦查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必须进行监督纠正。于是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人员规范执法、依规取证。

  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全部公诉意见,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王某、杜某、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九年三个月和六年。三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我院刑检部门青年干警多,缺乏监督经验,因此我在部门例会上常常强调办案不能只注重审结,还要细致审查每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照侦查监督平台列举的违法问题一一比对,只有长此以往地“较真”才能提升监督能力。

  (口述人: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燕妮 整理:本报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李兴瑞)

  [责任编辑: 马菲菲 于春贺]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