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讨论案情
从检27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上千起,但我印象最深的是这起林某走私毒品案。我院依法追诉了林某的两起漏罪,使林某的刑期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1年11月,我受理了一起网络走私、贩卖毒品案。通过对到案的第一个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分析、比对,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20余名通过网络买卖国家管控的麻醉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嫌疑人。
林某是最后一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2022年4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只有一句话:2021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经王某介绍,通过李某从国外走私咪达唑仑注射液十支(每支约重3.08g)。
看到这句话,我心里感到特别轻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林某能够认罪认罚,他的刑期可能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起案件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这起系列网络走私、贩卖毒品案很快就可以收尾了。
但通过审查卷宗,我发现林某在网络上通过李某从国外购买的十支咪达唑仑注射液在海关就被查获了,林某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货。林某的供述显示,他曾通过王某购买过一次咪达唑仑,当时王某专程乘坐高铁到林某居住的城市,卖给林某两粒咪达唑仑,当天王某又乘坐高铁返回。
王某居住的城市距离林某的居住地将近1000公里,王某千里迢迢跑去,难道只是为了卖两粒咪达唑仑?
根据王某的供述,他在找到林某后,卖给林某两粒咪达唑仑,后林某让其前女友服下,王某在林某前女友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就坐高铁回了家。
而林某对此事的供述与王某完全不同,林某称给王某找的不是他前女友,而是一个卖淫女。带着疑问,我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侦查人员表示,王某和林某的供述不一致,且被害人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强奸罪根本无法认定,且涉案人员均为外地人员,取证十分困难。
办案中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是我多年来坚守的信念。
我又仔细审查了王某的供述和他乘坐高铁的信息,发现王某的供述更可信,林某可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了走私毒品罪,他应该还有漏罪。为了查明真相,我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公安机关退查重报时,我发现上述疑点仍没有查明。
为解开心中谜团,2022年8月,我决定带领办案组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我们调取了林某手机里的微信、QQ聊天记录和美团订单记录。经过仔细审查发现,林某于2021年9月和10月曾在微信上订购过同一家民宿的两个房间,同一时间段,他还在美团上购买过感冒胶囊等物品。
在审查林某微信聊天记录时,我发现,在林某与孟某的聊天记录中有一张在民宿中拍摄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在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还有另外一个人在场。我们再次对王某进行讯问,王某称当时林某也在同一房间内。
我们又对林某微信好友进行多次筛查分析,最终查到了被害人刘某。于是,我们赴刘某所在地对其进行询问,了解到刘某是林某的前女友,在2021年9月的一天,曾接受林某邀请到一间民宿,林某让其服用了感冒药。
虽然从案发到我们对刘某进行询问已时隔一年,但考虑到毒品成分在体内残存时间长,有被检出的可能性,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我们组织对刘某的毛发进行提取鉴定,在刘某的头发样本中检测出含有咪达唑仑成分,而刘某表示其从未主动摄入过该类物质。随后,我们又找到了民宿的老板周某,周某也证实了林某订民宿的事实。
9月的事实查清了,那么林某在10月再次订民宿又是为什么呢?带着疑问,我们再次对林某的手机进行审查,发现林某在2021年10月与蔡某来往密切,当时蔡某因怀疑自己被林某性侵曾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且二人曾是恋人关系,当地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
最终,我们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大量的犯罪证据。在证据面前,林某终于供述了其伙同王某轮奸刘某、单独强奸蔡某的事实。
2022年9月26日,我院以林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前,林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12月2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没有上诉。
以往我们都是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在办理本案中,我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大量证据,让两起强奸犯罪浮出水面,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正义得以伸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也是检察机关追诉漏罪的意义所在吧。
(口述人系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静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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