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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
2022-09-23 15: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制发检察建议前,检察官再次走访案发地点

  “你说交通信号灯中断48小时,我们怎么知道是不是乱说的?”“三处交通信号灯不亮,但我们只剪了一处电缆线,这肯定有问题。”王某等三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始终不承认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他们还在法庭上叫嚷着“检察官,你要拿出证据来。”这个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案件是我在2021年1月承办的一起案子。王某等三人在凌晨撬开窨井盖,然后剪断电缆线实施盗窃。盗窃完毕后,直接在案发地点附近将电缆线焚烧,剥离胶皮,以方便下一步销赃。因为案发地点位于郊区、案发时间为凌晨,线索有限,侦破难度较大,王某等三人连续实施了三次盗窃后,才被抓获归案。

  审查逮捕阶段,我通过阅卷认定王某等三人多次盗窃,又有犯罪前科,符合逮捕条件,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引起了我的注意:“第一次盗窃,是先关闭电管箱内的电闸,再撬开窨井盖实施的。”于是,我着重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现场勘验笔录进行比对,发现直至案发第二天,侦查人员到达现场时,窨井盖仍呈开启状。

  王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仍有补证空间和必要。据此,在对王某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我院(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继续侦查取证。

  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将证据重新梳理,认为盗窃犯罪的基本事实已查清,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证据依然薄弱,于是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前往案发地点勘查时,我发现被打开的窨井盖处于道路旁绿化带中,一般情况下行人或车辆不会进入绿化带,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倾覆的现实危险性不大。经调取施工线路图发现,王某等三人首次盗窃的电缆线系该路段总线,直接为三处交通信号灯供电;网络理政清单及警综平台信息显示,电缆线被盗后,三处交通信号灯供电中断48小时以上,多名群众向政府进行投诉,在此期间,路口双向车流量达1.2万余辆,王某等三人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具有现实危险性。王某等三人之后两次盗窃的电缆线均尚未投入使用。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2021年4月9日,我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将王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调查阶段,王某等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多次提出异议,并要求我“把证据拿出来”,认为自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抓捕,就应当以盗窃罪处罚。法庭讯问阶段,王某等三人对是否关闭电管箱、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在使用的回答含糊其词,企图否认自己盗窃行为的后果。但是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王某等三人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2021年6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判决作出后,王某等三人均未上诉。

  案件办结后,我院针对窨井盖未及时复原存在安全隐患及交通信号灯类窨井盖安防措施不足等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并收到了该单位的整改反馈。

  (口述/李波 整理/本报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余欢)

  [责任编辑: 于春贺]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