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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他就是盗窃现金的共犯
2021-07-30 16:42:00  来源:检察日报

  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讨论案情

  5月21日,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宣判,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一直是“零口供”,但宣判后他当庭表示不上诉。这个结果虽有些意外,但回想整个办案过程,却也在情理之中。

  去年10月24日早晨8点半左右,胡某骑电动车进入一个农贸市场,刘某开电动三轮车紧跟其后。胡某停车买东西时,有人从电动三轮车副驾驶的位置出来走到胡某车前,从车筐里拿走一个袋子,里面装有2700元现金,随后坐上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调取了农贸市场的监控,正好有个摄像头拍下了胡某钱财被盗的过程,但因为距离远画质差,无法识别作案人员。通过查看沿途监控,发现电动三轮车里有两个人,副驾驶位置的人没有被拍到正脸,而驾驶人员就是刘某。案发后第三天,刘某被抓获归案。

  在审查逮捕环节,我阅卷后发现案情虽然简单,但证据不足。刘某到案后不承认盗窃,提审时他辩解说:“那个老头说去农贸市场买东西,我好心捎他一程,他偷没偷东西我不知道,反正我没偷。”

  现场监控显示,盗窃时刘某自始至终没有下过车,而刘某提到的“老头”的身份不明,没到案。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参与盗窃,间接证据又无法形成闭环,不能排除刘某的辩解。此外,被盗的2700元现金,仅有胡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提审结束后,我去了派出所。侦查人员表示,“老头”的身份仍需时间进行调查,关于盗窃数额,我建议核实2700元现金的来源,了解携带这些钱在身上的原因,是否有其他人能够证明。

  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再次询问胡某。原来,案发前,胡某刚卖掉380多斤辣椒,挣了2700元,都是百元面值的现金,想去银行存钱就把钱带在身上了,卖辣椒的时候有邻居帮忙。公安机关找到这个邻居,两人所说的情况完全相同。

  回到单位,我多次查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从“老头”下车到盗窃得手后上车离开,整个过程仅55秒,而且在“老头”下车、刘某开车缓慢前行的过程中,刘某还扭头回看了一次,不是找“老头”,而是胡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综合这些细节,我认为刘某和“老头”作案对象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考虑到刘某曾4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受案后的第二天,我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我列出了详细的补查事项,首先就是查实“老头”的身份,遗憾的是,做了很多工作却没有任何进展。之后,围绕可能的行驶路线,我和侦查人员一起去查看监控。经调查,案发当天早晨7点48分,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老头”进入农贸市场,8点07分离开,也就是说,作案前二人已在农贸市场转了近20分钟。这与刘某之前的说法“那个老头说去农贸市场买东西,我好心捎他一程”明显不符。

  共同研讨案件时,侦查人员说的一个情况引起我的注意。侦查人员接警后在现场调查时,有人反映看到有两个人坐在电动三轮车里翻东西。这名证人说,他家离农贸市场很近,当时电动三轮车停在他家门口,透过玻璃他看到车里有两个人紧挨着在一起翻东西,而且他描述的三轮车特征与查扣的刘某的电动三轮车是一致的。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证人也辨认出了电动三轮车。

  虽然刘某不认罪,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作案前,刘某等二人在农贸市场长时间逗留,尾随胡某再次进入农贸市场后55秒就完成整个盗窃过程,案发后市场附近人员看到刘某所驾驶的车辆里有两个人翻东西,这充分证明二人踩点后确定作案目标,分工协作,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后分赃,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今年2月23日,我院以刘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刘某表示要认罪认罚,但询问同案犯情况时他又说不认识,也不承认盗窃。我当庭指出,刘某的“认罪认罚”仅仅是宣告性的,不供述同案犯、不供认犯罪细节,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之后,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我院检察长揭向东列席,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口述/张青 整理/本报记者匡雪 通讯员寇文一)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