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着16年驾龄的老司机,且长期从事货物运输行业,为何反复三次撞击同一车辆——
是操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
案发现场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从检17年来我已记不清和多少当事人打过交道。如果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这就需要我们从案件的细节着手,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
2020年10月24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民警同时接到李亮和王小军的报警,李亮称有人开车故意撞坏自己的车,王小军则称因自己操作失误将别人的车辆撞了。公安人员展开调查,经鉴定,车损价值25597元,后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拘留了王小军。
2020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是承办人。王小军不认罪,否认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辩称因为打盹发生事故撞到被害人车辆,第一次撞击后想要离开时,因操作失误而与被害人车辆又发生了二次撞击;其妻子的证言称丈夫是不小心撞了对方的车辆,对于撞击的次数没有明确表述。被害人李亮称王小军将车开到其车北边后,下车敲驾驶位车窗玻璃让他下车,他打开车门后未下车,后关上了车门。之后王小军开车连续撞击其车辆,共撞击三四次。
关于撞击次数的鉴定意见还没有出来,犯罪嫌疑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各执一词,审查逮捕只有七天,留给我的时间不多,我必须主动出击从案件细节入手去寻找线索。
第二天,我走访了案发现场,查看当时被害人车辆被撞击的具体位置。当时被害人停车的位置是在路边,且道路宽阔周边没有障碍物,与王小军的供述“被害人的车辆停在路边,其车辆过不去”不相符合。但是案发附近无监控录像,目前仅有言词证据,若王小军故意撞击,那犯罪动机又是什么?
我反复梳理案情,整理思路,在阅卷笔录上打下两个问号:第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王小军称是因为自己打盹导致操作失误,自己根本不认识李亮,但是李亮说王小军是故意报复;第二,多年老司机,反复撞击,真的是操作失误?
围绕疑点,我再一次询问了案件的被害人李亮。李亮称,案发当天凌晨5点,王小军驾驶大货车欲从其村内道路经过时,遭到了他的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后王小军驾车返回。上午10点,他将车停在村里大队部门口时,王小军驾驶车辆过来,让他下车,他没有下车,王小军就开车直接撞击其车辆,并反复撞击多次。
我再次向李亮进行确认:“仔细想想,你阻拦王小军车辆经过和王小军驾车撞击你的车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李亮说:“有没有其他人不记得了,但我记得我拦他的大货车时,王小军拿着手机对我的车进行了录像,并且说我不让过他就开车撞我,算交通事故。”我立即联系承办民警,请他们立刻扣押王小军的手机,并对相关视频进行提取或恢复。
侦查机关从王小军的手机中提取了案发当天他与李亮发生争执时录的视频,以及他拍的被害人车辆的车牌号照片。视频中王小军称“不让过,开车撞你就是交通事故”,由此可以证明,王小军具有将故意撞车辩称为交通事故的常识基础,以及在第二次见到被害人车辆时故意撞其车辆然后报案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动机。
被害人车辆左侧被碰撞次数的鉴定意见也出来了,证实王小军所驾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先后发生三次碰撞,故王小军供述所驾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发生两次碰撞与客观实际不符,从客观上印证了王小军的供述不属实。
王小军2004年取得A2驾驶资格,且长期从事货物运输行业,是一名有着16年驾龄的老司机,故其所作因操作失误第二次撞上被害人车辆的辩解不符合常理。综上,根据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认定王小军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的事实。
今年1月4日,广平县检察院以王小军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6日,广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小军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未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口述/常金丽 整理/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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