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也会为自己掩饰一两句,但是——
他为何坚持说自己杀人是故意的
蒋赞走访徐某的邻居
今年4月下旬,我遇到了一个“耿直”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徐某不作任何辩解,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要弄死被害人,半句不为自己掩饰、开脱,甚至扬言出狱后还要找对方算账。
这真是一件怪事,明显不符合供述中利己的常理。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是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也总会为自己辩解一两句,徐某为什么自始至终都咬定自己要故意杀人呢?况且该案中被害人仅为轻伤,如果没有徐某多次要弄死被害人的供述,该案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月8日,徐某听其母亲说以前差点被同村村民(被害人父亲)侮辱(孤证,无法认定),便心生恨意,于是携带橡胶棒与其舅舅到被害人家中说理,双方发生冲突,扭打在一起。徐某认为被害人是坏人,遂用橡胶棒击打被害人头部及面部,在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难道徐某是因为恨极了被害人一家,所以自己宁愿受重罚也绝不开脱半句吗?
这个答案合理吗?合理,但我觉得不够全面。我仔细审查案卷,几个细节浮现在我的脑海。第一,徐某犯罪冲动十分强烈,他选择的作案工具有杀伤力,一开始选择开山斧,被其父亲阻止后,又选择了又重又硬的实心塑料棒。当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二话不说,直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这与其舅舅先说理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徐某性格冲动。第二,徐某反复说起小时候“被欺负”的往事,他多次向我讲述他的成长经历,比如五六岁时,他被被害人母亲捉住按在地上,让被害人打骂。第三,被害人父亲意图侮辱徐某母亲的事,徐某在半年前已经知晓,但每次谈及这件事,徐某心中都有气,怨母亲给他丢人,稍有不如意,就殴打母亲,行为令人费解。
冲动易怒、偏执、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徐某的表现让我不禁怀疑:他是否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想到这儿,我立即联系了承办民警,请他们对徐某刑事责任能力做鉴定。承办民警告诉我,徐某不具有家族精神病史,在审讯过程中逻辑清楚、举止正常,不需要对其做精神鉴定。
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仍有疑虑。第二天,我走访了徐某的父母、邻居,这次走访我得知,徐某从小患有癫痫,且多次治疗未根治。因为患病,徐某被同学、村民嘲笑,性格发生了变化,经常与同学发生矛盾,长大后也时常无故殴打家人。综合这些信息,我认为徐某极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且影响本案定罪量刑。
我再次与公安机关联系,将走访的情况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坚持认为,确有必要对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5月20日,疫情防控仍处于紧张时期,我和公安民警多方协调,带徐某前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鉴定。一天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传来消息,徐某系癫痫致人格改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印证了我的判断。我以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时认定徐某犯罪未遂,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于是向法院提出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
庭审结束了,我心里还有一点遗憾:案件审查过程中,我曾组织双方调解,被害人向我表示,只要徐某端正态度,赔礼道歉,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他可以出具谅解书。我将被害人的意见转达给徐某,徐某仍然坚决不愿意赔偿和道歉。徐某和被害人同住一个村,双方都姓徐,关系原本融洽,因为这个事,被害人一方已搬离村庄,徐某也面临刑罚的严惩。作为一名基层院的检察官,我办理了很多因邻里纠纷引发伤害的案件,深刻明白办案不是为了惩罚,化解矛盾才是最大价值,虽然这次没达到理想的效果,但是我依然会不忘初心,尽力在情理法之间实现和为贵。
(口述/蒋赞 整理/罗永珍)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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