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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打假”那些事儿
2020-03-17 16:06: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近期接连发布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不少是生产、销售假口罩等假冒伪劣防疫产品案件,制假售假行为太猖獗。

  其实,不仅在疫情防控期间,在日常生活中,制售假药、假酒、假种子、假食用油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如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记者连线采访多位检察官,了解关于“打假”的那些事儿。

  疫情防控时期,对涉疫情案件要做到快速打击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口罩迅速成为稀缺商品,一些不法分子趁机生产、销售假口罩,牟取暴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们提前做了研判,认为由于口罩的短缺,很可能马上出现大量生产、销售假口罩案件。因此,在1月25日,我们就和江苏省各市级检察院联系,要求将提前介入侦查再向前走一步,只要市场监管、药监部门发现的口罩案件,无论公安是否已立案,一律提前了解情况。”江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丁海涛告诉记者,江苏检察机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快捕快诉,从严打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程某、朱某打算从被告人丁某处购买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丁某转而从被告人张某处购入5.16万只“3M”牌口罩转售给程某和朱某,并告知该口罩系仿制口罩。

  拿到口罩后,被告人程某在其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声称自己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

  最终,程某将所有买入的劣质口罩分别销售给20余家药店,并提供虚假检验报告,销售金额达30.9万余元。经鉴定,这些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获悉该案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当日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补充侦查取证意见。

  记者了解到,为了快速有效打击犯罪,该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雨花台区检察院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程某、朱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各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对事实清、证据足、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我们都是加快办案节奏,实现快捕快诉。”丁海涛告诉记者,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已批捕的案件平均办案期限1.5天,已起诉的案件平均办案期限2.3天。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于涉疫情案件要做到快速打击;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也要快速打击,形成震慑。

  提起贵州,很多人都会想到茅台酒,作为贵州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茅台酒享誉全球。然而,令茅台酒厂和消费者烦恼的是,假茅台酒屡禁不绝。

  “2019年,贵州检察机关受理批准逮捕的假酒类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2.14%,其中,涉及伪造茅台酒的案件高达95%。”贵州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高飞告诉记者,假冒茅台酒犯罪成本低且获利高达数十倍,常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假酒类案件多是结伙作案、跨区域作案,证据难以有效固化,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严把质量关,在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快捕、快诉,切实提高办案效率。”高飞告诉记者,自2019年推进“捕诉一体”以来,办案成效有了进一步提升,以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为例,今年1月至3月9日,该院受理审查逮捕的假酒类案件有7件10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有3件8人。

  从农田到餐桌,“舌尖上的安全”丝毫马虎不得

  民以食为天,食以种为先。种子好不好,直接关乎农民收成,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马某、黄某等人为一己私利,在未经德美亚注册商标所有人北大荒垦丰种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灌装、销售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共计灌装2898袋,每袋20公斤,销售金额高达187万余元。

  2019年9月,该案移交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9日,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假种子会造成粮食减产,甚至绝产,影响粮食安全。办案中,我们不仅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而且对该类案件进行‘一案一总结’,研究发现案后深层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服务。”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曲立新告诉记者。

  从农田到餐桌,“舌尖上的安全”丝毫马虎不得。食药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还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消费者对此深恶痛绝。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等人通过给生猪注药注水,非法牟取暴利。后经鉴定,给生猪注射的药剂含有“阿托品”成分,属于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药物。

  “获悉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固定证据链,完善证据体系。”山西省新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军鹏告诉记者,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惩。最终,该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刑期。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发现畜牧部门存在监管失职行为,及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整改,加强监管。

  猪肉注水是制假行为,那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油类算不算制假呢?检察官告诉记者,算,哪怕对健康影响不大,但也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庆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生产食用油过程中,明知故犯,将棉籽油混合在菜籽油、大豆油中,然后以纯正菜籽油、一级大豆油销售,共计销售1530桶41570.1升,销售金额26万余元。

  2019年4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2日,永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初,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大家对菜籽油中添加了棉籽油,是否属于掺杂掺假有不同意见。我们及时厘清了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模糊,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永川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冯斌告诉记者,办理该案后,检察机关还建议行政执法机关集中开展食用油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

  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左某在网上定做了3万个印有“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字样的包装盒,将从微商处购得的18万粒金色减肥胶囊分装到盒子里。左某在明知该减肥胶囊有头晕、失眠、拉肚子等副作用的情况下,还将其卖给薛某,涉案金额达16.2万元。

  经检测,该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属于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最终,被告人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保健品类案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且案件取证困难,只有加强多部门沟通合作,才能提高打击力度,有力震慑犯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陕西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黄海告诉记者,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当发现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12315。

  同年,上海检察机关也办理了一件假药案。

  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范某等6人先后流窜至上海市郊区,谎称自己为少林寺僧人,将“新少林寺十三贴”“颈椎腰腿疼痛贴”等多种用大豆油和红丹制成的假膏药销售给老年村民。当月,范某等人被民警抓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新少林寺十三贴”“颈椎腰腿疼痛贴”等膏药均为假药。

  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等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预防和打击食药犯罪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民生工程,需要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沟通合作、相互配合。”黄海也表示,要做好两法衔接,继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共同梳理分析案件线索。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共同提前介入。

  “刑事司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但是却不能仅仅依靠刑事司法来打击,应该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9年,最高检走访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等单位,与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直接沟通联系,便于今后开展具体业务交流。

  记者了解到,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937件8730人,起诉8328件15721人。

  (本报全媒体记者孙风娟)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