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皖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葛家德涉三罪案开庭
本报讯(记者吴贻伙)近日,由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葛家德(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芜湖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芜湖市检察院检察长何宏海出庭支持公诉。据了解,该案系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厅级干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65岁的葛家德于2014年12月从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任上退休。其涉嫌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该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安徽省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8日,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芜湖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葛家德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据芜湖市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葛家德利用其担任皖北煤电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煤炭业务代理、企业债券发行、项目合作及相关人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44人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1467万余元。2012年至2014年,葛家德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的方式,安排他人将其个人费用从皖北煤电集团报销,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共计17.9万余元。此外,他还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3310余万元。
经调查,葛家德在接受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826万余元和贪污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到案后,他提供了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对其数罪并罚,执行九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至100万元的从宽处罚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葛家德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各项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