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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近10万一半是贫困补助 湘潭首例监察委移送案件宣判
2018-06-27 16:47:00  来源:

  湖南省湘潭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湘潭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贪污案。湘潭县检察院检察长胡湘晖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湘潭县法院院长余清华担任审判长。湘潭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湘潭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乡扶贫办等单位党员干部及县扶贫工作队队员等近400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湘潭县花石镇原东晓村、龙潭村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龙潭村“亮化工程”中侵吞4盏太阳能路灯,涉案财物价值1.3万余元;在原东晓村干旱塘修复项目中侵吞“工程管理费”和“工程设计费”共1.7万余元;在代发原东晓村、龙潭村危房改造补助和贫困户助学补助中侵吞、骗取补助资金5.98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9万余元。

  借“亮化工程”自谋福利

  2016年10月,湘潭县花石镇龙潭村实施“亮化工程”项目,经村干部与张某商量后决定在原东晓村村部、原赵家营村部分别安装2盏太阳能路灯。张某欲在其位于青山桥镇松柏村和平组的老家私自安装太阳能路灯,便要求承包方王某在采购路灯时为其多采购2盏。原东晓村村部安装2盏路灯后,原赵家营村部的路灯因故没有安装,张某遂指使承包方王某、赵某将剩余4盏太阳能路灯安装在其老家。后该4盏太阳能路灯费用由龙潭村在“亮化工程”项目中统一结算,并向湘潭县花石镇财政所报账列支。

  2017年7月,湘潭县花石镇纪委、审计站在清查龙潭村亮化工程时发现4盏太阳能路灯结算但未安装的情况,张某为防止其侵占路灯的事情被查,安排他人将4盏路灯的费用1.3万余元退回给湘潭县花石镇财政所。

  在帮扶村的工程建设中揩油

  2016年6月,湘潭县花石镇原东晓村同心组干旱塘的塘基被洪水冲垮,经村支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讨论决定,对干旱塘恢复重建。张某联系湘潭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由该设计院制作了《干旱塘滑坡处险工程实施方案》和《干旱塘恢复重建工程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以及设计图纸,其中预算表中列明工程设计费1.18万元和工程管理费5900元。后该工程由刘某挂靠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获得该项目。

  2017年7月20日,干旱塘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结算后,张某在明知不需支付工程设计费的情况下,指使刘某将1.18万元工程设计费和5900元工程管理费共计1.77万元交给邓某。张某将其中的1.3万余元用于归还邓某为其垫付的资金,将余下的4000余元最终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贫困学生的助学补助也不放过

  在贪婪的驱使下,张某不仅把手伸向公用项目和资金,连给贫困户的补助也不放过。

  2016年9月29日,张某在代发2016年度花石镇原东晓村助学补助时,将湘潭县财政局应发放给赵某家的助学补助3000元、胡某家的4000元、刘某家的3000元、王某家的1000元、邓某家的9600元予以截留,用于其个人开支。

  同时,在制作《花石镇东晓村贫困户助学补助表》时,张某虚造“胡某玫、胡某阳”的身份信息,骗取助学补助96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7年11月22日,张某在代发2017年花石镇龙潭村助学补助的过程中,同样采取上述手段,截留赵某家3000元、胡某家4000元、刘某家3000元;虚造“胡某枚、胡某阳”的身份信息,骗取助学补助9600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此外,2016年1月7日,张某在代发2015年度花石镇原东晓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湘潭县财政局应发放给欧某的危房改造补助1万元予以截留,用于其个人开支。

  公诉人在庭审中以案释法敲警钟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就张某贪污的具体数额、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张某量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就公诉人起诉的大部分事实,被告人张某均供认不讳。

  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张某上缴的全部违法所得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为全力做好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湘潭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案件承办人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用心准备出庭预案,在法庭上有力指控犯罪,张某当庭认罪服法。

  此外,湘潭县检察院在庭审中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注重廉政教育法治宣传,承办人根据旁听人员特点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剖析张某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及引发的警示,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宣传教育课。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