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副局长傅某,3年多时间内,多次收受、索要他人钱财,用于个人开支,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和他人合法利益。该案经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终结后,今年1月9日,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傅某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为职级不高权力大、数额不多影响大、用权“任性”危害大的“小官贪腐”案件,作为参与案件办理的一员,我们细致审查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的证据分析。审查起诉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傅某在第一次利用分管控违拆违工作的职务便利,尝到权力带来的不当得利甜头之后,个人贪欲不断膨胀。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他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不拆除本应被拆除的违章建筑或促成他人违章改建,甚至还伸出手来,在其负责的某拆违项目中,向用地单位湘潭某房地产公司索要好处费。该公司为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开展,答应送其30万元,傅某也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该公司收取了好处费。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傅某在起诉意见书移送的6笔犯罪事实之外,还有另外的3笔犯罪线索因证据缺失未被侦查部门查实。我们分析了证实3笔犯罪线索应有的证据链条,一方面迅速与侦查部门进行沟通,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引导侦查部门重新补充证据,另一方面精心设置讯问提纲,有逻辑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傅某,做好讯问笔录,固定证据,为该案完善了证据链,最终补充移送了3笔受贿犯罪事实证据,且均被法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前,考虑到该案是典型的“雁过拔毛”式腐败,这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院积极与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联系,宣传了该案庭审将带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了该管委会10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我忏悔,我承认其中的7笔犯罪事实,但……”2017年5月8日,原本在审查起诉阶段,想通过采取翻供、传递涉及案情的纸条以教唆证人串供等方式逃脱法律制裁的傅某,承认了自己的部分罪行。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采信了我院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对我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傅某的9笔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傅某违法所得43.8万元。
法庭依法追究傅某的刑事责任,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对此案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对在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法律宣讲,提高了他们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认识,有利于职务犯罪预防,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