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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公益诉讼工作“成绩单”
2021-12-22 09:15: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21年1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决定》在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细化公益诉讼调查方式、规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明确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供给和立法保障。

  在《决定》正式施行将满一年之际,12月16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11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检察公益诉讼的江苏“样本”。

  通报指出,江苏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决定》带来的契机,今年1至11月,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495件,同比上升22%。

  依法办理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持续深化法定领域案件办理。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56件,占比43%。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83件,占比9%。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6件,占比2%。积极办理英烈保护、军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拓展新领域案件办理。江苏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57件,占比45%。

  在横向协作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健全协作工作机制。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应急管理厅会签《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联席会议、专项行动、行刑衔接、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规范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建“检源行”党建联盟,推进跨行业党建交流与业务协作;与省高级法院进行第30次“两院”会谈,就同步启动环境资源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等问题达成共识。

  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江苏省检察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权益,实现“有爱无碍”,让残障人士放心出门;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6件重点案件线索、联合发布10件典型案例,联合组成检查组,现场调研大运河、太浦河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推动问题得到迅速整治。

  在检察一体化办案中形成合力

  加强省内检察机关的上下左右联动。在最高检直接办理的南四湖专案中,江苏省检察院从全省调用办案骨干组成江苏专案分组,三级检察院协同办案119件。

  加强与外省检察机关的相互协作配合。为加强长江、太湖、大运河等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江苏省检察院与相关省份共同建立跨省际区划检察协作机制。今年3月,最高检在扬州举办“大运河检察保护论坛”,沿运河八省检察机关汇聚一堂,共商保护大计。11月,苏皖两省检察院联合举办洪泽湖流域检察协作推进会,共同细化协作配合措施,联合发布典型案例。12月,苏鲁豫皖四省检察院以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会签《关于深化跨省协作配合加强南四湖流域检察公益保护的意见》,凝聚检察保护合力。

  在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权中 筑牢质量根基

  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张家港市检察院针对春节期间群众反映市区禁燃禁放不力、乡镇烟花爆竹市场乱象等情况开展调查,对可能灭失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案件办理奠定基础。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在办理庄前骨伤专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在办理美容美发店超限额销售预付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对后台电脑数据进行固定。

  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江苏省检察院作出《关于行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需要注意把握的相关问题提示》,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方式,比如进入涉案场所进行取样、检测、检查,要求涉案单位说明情况等,作出明确具体规范。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地检察机关分别制定食品药品、英烈保护、海洋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指引,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式提出要求。

  (图片:赵亮)

  [责任编辑: 朱玲]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