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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百姓吃得放心——记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
2022-03-25 15: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常州市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合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8年8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

  在专项活动中,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两级院一体化办案优势,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办理了包括全国惩罚性赔偿金最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替消费者主张赔偿1亿余元;形成了一套专业化的办案机制;创新设立专门账户,填补了公益诉讼退赔款制度空白……2021年12月,这个刚刚成立两年的团队获评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在办案中诞生的团队

  “我们团队是在办案中诞生的,这个案件就是2021年被最高检评为‘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大盐湖水案’。”团队负责人、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告诉记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升,老年人群体对保健品需求旺盛,一些犯罪团伙就专门盯上了他们。2018年9月,山东单县的谢某等人在未取得食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的名义从美国购进大盐湖水半成品及原料(即通常所说的盐卤,不含其他微量元素),勾兑后灌装售卖,对外宣称该产品含有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导致300多名老年人被骗。

  2018年12月17日,谢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至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邱萍提前介入该案,发现这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因为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第一时间向常州市检察院作了汇报。

  张利国审查后认为,该案还有大量未报案的消费者,属于食药安全领域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有必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张利国介绍,当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没多久,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基层院虽然具有调查核实优势,但没有起诉权,所以市检察院的压力很大。而此案涉及常州多个区及相邻的无锡、丹阳等地,调查取证工作面广量大。

  为此,常州市检察院决定整合两级院力量,实行一体化办案:一方面,要求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由市检察院牵头,抽调经济开发区、金坛区等地基层院骨干赴实地协同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等。两级院办案人员共核查消费记录1500余条和各类书证、电子证据300余份。

  经过一年的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余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过程中,两级院办案人员不断磨合,配合越来越默契。在案件起诉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的成立也就水到渠成。该团队共有6名成员,平均年龄34岁,包括邱萍和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邹慧娟等人。

  团队成立后,如何发挥团队优势?针对线索把握不统一、人力不足、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他们摸索出一套统一线索管理、统一分析研判、统一制定调查方案、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发布案件信息的“五个统一”办案机制。如在陈某等人保健品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多达88名,销售平台遍布全省10多个城市,被侵权消费者达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张利国牵头制定调查方案,团队骨干赴实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再统一汇总给张利国进行审查核实,从立案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用了5个月时间,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也锻炼了队伍。

  “参与这样的重大案件办理,能够提升我们的线索发现能力、调查核实能力和分析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邹慧娟说。

  张利国介绍,团队成立以来,共收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2件,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代替消费者主张赔偿1亿余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平均办案周期同比缩减45天。

  办案指南提升办案质效

  团队成立不久,常州市检察院发现基层院由于办案经验不足,不能及时转换办案思维,常常对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方法、证据取舍等把握不到位。怎么能尽快提升大家的办案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团队想到了总结已有办案经验,提炼上升为类案指南的办法。

  “在调研总结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于2020年3月26日出台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起草组成员、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张扬介绍,《指南》涵盖责任主体认定、调查方法、证据收集等内容。2021年12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指南》在全省推广。

  团队成员、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大发至今都清楚地记得他第一次办理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形。2020年9月,他协助办理代某等人销售“网红”减肥药案。代某等人明知生产、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害物质,仍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减肥药几十万粒。孙大发说:“我依据《指南》迅速明确了案件审查的方向、审查重点,根据其中的‘确定销售数量的调查方法’,结合检验检测报告,核实了代某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移动硬盘存储销售记录、行政机关查扣数量等数据,很快梳理出销售数量及金额,并由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为56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常州市检察院对代某等人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共计5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2021年7月19日,该案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创新设立专门账户保障消费者获赔偿

  “张检察官,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款?”

  “大爷大妈请不要着急,我们已经联合法院、消协等部门启动退赔程序,请你们关注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到指定地点申领赔偿款。”

  2019年12月,“大盐湖水案”判决后,张利国几乎每天都要接到被骗大爷大妈的电话。

  “大盐湖水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被侵权消费者多达千余人,因检法两家都不能直接设立账户将赔偿款发还消费者,赔偿款的管理和发放成了难题。这个难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办案效果。

  在办案的同时,团队就在思考这一问题。经多次磋商,2019年12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将相关案件中侵权人支付的损害赔偿款专门放到这个账户,用于退赔被侵权消费者,检察机关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这一创新成果,填补了国内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金管理的制度空白。

  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杨春杰介绍,截至2022年2月,“大盐湖水案”部分退赔款已经执行到位,并转入专门账户。“下一步,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消保委三方会将退赔款情况通过各级媒体、网络发布联合公告,期限为一年。被侵权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公告要求前来登记并经三方核准。公告期满后,我们会根据款项总数和符合退赔条件的消费者人数,按比例支付赔偿款,让赔偿款真正发到消费者手中。”

  张利国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稳妥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和领域,关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消费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案件,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王晴)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