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西宁9月21日电(记者李维通讯员魏格羚)日前,青海省法检两院针对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案件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协商沟通,联合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青海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分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建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其他规定三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意见》要求两院各自成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联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点案件,部署重点工作;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公益诉讼联合宣传、培训机制,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
《意见》规定同一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公告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相关主体作为原告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上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前,不再进行公告;对类案监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分别予以立案,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以及庭前会议制度,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任务,财产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方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此次两院联合印发意见,必将进一步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科学发展,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程序,完善法检两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对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起到重要指导作用。”青海省检察院民事处负责人王水明对印发《意见》的意义做了这样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