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德立院、专业立院、制度立院”为内容的“三个立院”基本理念在我院一经提出,就在全体干警中引起广泛共鸣,而且得到上级领导、各级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的一致认同。究其深层根源,“三个立院”基本理念蕴含了较为丰厚的价值意义和价值观念,因此,对其进行价值层面的剖析和研究,对在实际工作中践行“三个立院”基本理念意义重大。
一、从历史的角度,“三个立院”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可以从检察发展史中找到萌芽和雏形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的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这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当时检察机关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是分散在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监察科以及法院内设的检察机构里。1946年7月,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召开,制定了首部关于检察职权的单行法规,明确了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离,建立起了独立的检察机关。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的检察机关,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基本定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人帮”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管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提出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检察机关遭到严重破坏。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在宪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1978年检察院恢复重建,与国家共同走上法治建设的轨道。历史表明,人民检察院自诞生以来,经过8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从“法律虚无主义”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念的转变,人民检察的发展始终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同呼吸、共命运。“公平正义”成为根治于人们内心的对法治的遵循,也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光荣与梦想。而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价值追求与“三个立院”当中所蕴含的对“道德、专业、制度”的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
二、从现实的国情看,“三个立院”的价值含义契合了“中国梦”的时代主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核心是“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这也其区别于“美国梦”、“欧洲梦”的本质所在。“中国梦”的逻辑起点是人民,强调的是每一个中国人自己的幸福梦,具有重视个体、普惠于民的本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集到司法领域,法律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在多元中立主导、多样中求共识、多变中找恒量,是司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而以“道德、专业、制度”为载体的“三个立院”的基本理念,其价值层面的基本功用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三个立院”基本理念的提出,体现了院党组用“一”来整合“多”元理念的执政智慧,也标志着院党组以新院成立为契机找到了新形势下把全体三分院人思想意识和目标指向与党和国家的要求、广大人民的期待高度联系起来的价值纽带。
三、从发展的视野看,“三个立院”具有较好的蓬勃发展空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产生源于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深层需要,中央在大力合并政府机构、缩减公务人员编制的形势下作出设立三分院的决定,就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捍卫党的领导、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三个立院”的基本理念是伴随着市检三分院的成立而应运而生的,它既是全面的科学的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和理念延伸,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道德立院所涵盖的“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个人美德”共同构成检察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精神支持;专业立院所蕴含的“法律素养、检察技能、综合素质”,统一于执法办案的专业活动,共同体现为高水平的案件质量;制度立院层面的“业务管理、队伍管理、执法保障”三大制度体共同构成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刚性制约,为公信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因此,无论是对“三个立院”理论层面的研究,还是实践层面的探索,市检三分院都为它提供了丰富资源和实践平台,因此“三个立院”基本理念必将伴着市检三分院的成长、成熟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成为全体三分院的宝贵精神财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