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依法正确适用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司法公信力。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总体偏好,但仍然存在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等情形(下称“捕后轻处理”),还存在显性或隐性质量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逮捕案件轻处理的原因,剖析捕后轻处理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从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等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捕后轻处理案件存在的原因
有的逮捕案件轻处理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司法解释发生新变化。这是逮捕案件“下行”处理的客观原因,即捕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定罪标准变化而作不诉或者撤案处理。如竺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两高”新的司法解释调整了有关毒品犯罪、盗窃犯罪等入罪量刑标准,导致捕后作不诉处理。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这是造成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如陈某故意杀人案,据以定罪的精神病鉴定医学意见由原先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变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该案作绝对不诉处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这是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作不诉处理的主要原因。一是捕后达成赔偿和解而作轻缓化处理。这主要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二是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作轻缓化处理。
证据认定和法律理解认识不一。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把握和法律理解适用有不同认识,也是导致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案件捕后轻处理暴露出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实践中捕后轻处理案件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
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受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司法观念的影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观念和做法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突出表现在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没有充分认识与把握,过多地关注适用逮捕方面的法律规定、证据与理由,而忽视适用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规定、证据与理由。
证据审查把握能力不足。个别案件在证据审查和综合分析运用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事实与证据认定出现偏差,逮捕质量存在瑕疵。如有的案件审查不细致、不全面,没有发现事实与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者虽然发现问题,但未引起重视,带病批捕;有的案件审查时重口供、轻客观性证据,对于主要以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不够慎重,未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客观性证据,导致公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一翻供或出现新的客观性证据时,案件办理即陷入被动。
逮捕必要性把握欠妥当。一是部分案件对逮捕必要性审查重视不够,逮捕条件把握过宽,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生搬硬套法条将犯罪嫌疑人认定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批准逮捕。二是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与把握比较随意。如对一些因邻里纠纷偶发性轻微伤害案、交通肇事案等,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或损害赔偿因素,使赔偿与否成为决定是否逮捕的关键条件,有悖于审查逮捕的立法初衷。三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机械理解。如对于“违反取保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理问题,个别案件偏重于审查是否两次违反取保规定,而不考虑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原因,只要两次不到案就一律批捕。
捕后跟踪监督薄弱。一些案件捕后跟踪监督不到位,往往一捕了之,很少有针对审查逮捕中发现的证据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的书面提纲,对捕后侦查取证的引导不到位,对案件侦查进展不掌握,也缺乏对后续处理跟踪监督的有效措施,最终因案件后续侦查不力导致捕后不诉。
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一是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如未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没有按规定听取被害人意见,不重视辩护律师意见,对相关申请没有及时答复等。二是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如提讯证未完整填写提审与还押时间,笔录没有讯问人员签字等。
捕后轻处理案件的应对措施
面对上述问题,为防止出现捕后轻处理情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强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和监督属性,坚持“少捕慎捕”,真正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率。强化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充分阐释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一是要转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观念,建立健全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高度重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调取。二是要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加强对有疑点、矛盾证据的综合分析,及时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非法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正。三是要加强对证据的分析预判。既要充分考虑、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也要对捕后侦查阶段证据获取的可能性、公诉和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以及证据可能发生变化作出理性预测,防止捕后案件发生风险。
建立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一是要加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的引导,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展,及时掌握补证情况,力争减少因后续补充侦查不力、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导致的捕后不诉案件数量。二是要建立与公安机关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交流、反馈在证据收集、分析、理解、采信方面的问题和分歧,统一证据标准。三是要加强侦监、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统一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形成司法共识。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案件,捕诉双方要加强案前协商、案中沟通、案后反馈,对于可能判轻刑或作其他处理的案件,要及早掌握案件走势,最大限度减少捕后撤案、不诉等情况的发生。
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全程动态监督,特别是对办案期限、文书制作使用、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要加强流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情形和司法瑕疵。同时,要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加强对案件实体方面的审查监督,实现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方位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提升审查逮捕履职能力。要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更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保员额检察官成为有权有责、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加强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使用,让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审查、证据分析论证和文书把关等决定性、亲历性的司法事项上,提高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担责的能力。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研究,及时掌握法律发展变化情况,提升法律适用水平。要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不严谨不细致等问题,坚决防止和杜绝办案中的各类低级错误。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