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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犯罪吊销驾照办案时限需要明确
2018-01-10 16:05:00  来源:检察日报

    伴随“驾考热”持续升温,早日拿到一本驾照成为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尤其是对于曾因醉驾获刑并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来说,重新合法持证驾驶的需求更为迫切。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2011年8月12日,范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在判决生效14个月后的2012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才对范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据笔者调查了解,类似情况在不同地方都有存在,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究其根源,是因为立法对此类吊销驾照案办案时限规定不够明确所致。

  当前,对因刑事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的办案时限,法律法规中并不明确,仅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第49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及时”这一时限概念过于抽象,造成了实践中执行不一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对因刑事犯罪吊销驾照的办案时限应予明确,以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按60日作为履行期限。

  笔者认为,对刑事犯罪人处以吊销驾驶证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参照上述规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作为处罚时限的基准点较为妥当。如此,既能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效率,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