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是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来,在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作出的决策部署。然而,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尚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在新时代、新形势和新要求背景下,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规则支持体系。
第一,应尽快研究出台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标准体系。较为可行的评价指标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数量与质量、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实施民主管理情况、用人单位支持劳动者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情况、用人单位依法灵活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情况、用人单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等等。
第二,应尽快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标准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关键是建立健全科学、可行的劳动用工标准体系。一是要认真对待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正在发生的巨大变化,确立弹性劳动用工标准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是要建立健全合理区别对待的劳动用工标准体系,使劳动用工标准对日益灵活、弹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保持最大的适应能力;三是要推进劳动用工标准科学立法,使劳动用工标准明确可行,切实改观当前一些劳动用工标准过于原则、模糊等境况;四是要尽快统筹劳动用工标准“四碰头”局面,既要保证劳动法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又要正确对待劳动用工实务中必要、合理的灵活性。
第三,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方方面面,特别需要政府、工会与企业三方协同推进。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的可行思路在于:一是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重点是扩大集体合同制度适用范围、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协商规则与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风险预警机制、正确处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劳动规章制度等关系;二是结合十九大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与三方机制能力建设,在企业强制实施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能力提升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用工常态培训建设。
第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全面引入劳动关系和谐理念。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社会法语境中,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体和谐观、实质和谐观和发展和谐观的有机统一。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改革的可行方向有:一是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人员在岗培训,特别是要以劳动关系特有的整体和谐、实质和谐和发展和谐等理念和规则引导劳动争议的处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制度等“补位”“引导”和“统领”作用,切实保障劳动法治的良法与善治;三是要以社会法特有的权利义务观正确对待实践中劳动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事项,合理区分哪些事项为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与哪些事项双方不能自由协商处理,特别是在社会法范畴中,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需要深入研究,作出科学界定。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