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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应尽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018-01-05 15:33:00  来源:检察日报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种经济赔偿。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并将因犯罪受到侵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基于权利保护的理念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性质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以故意伤害为例,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在造成一般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构成犯罪,被害人则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此差异让人难以接受。因为,从结果来看,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均造成了侵害被侵权人的结果,且犯罪行为在性质上较民事侵权行为更为恶劣,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精神痛苦往往更为强烈,更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即便行为人构成犯罪,其实施犯罪的行为依然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在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被害人当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确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其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裁判上的矛盾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是原告、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来认定当事人诉请是否正当。在侵权责任法明确肯定被侵权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以程序法限制受害者的实体权利并不妥当。程序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正确运用以及程序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不能赋予或者限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有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予受理”这种程序性安排,实际上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侵权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实体权利,违反了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并不妥当。

  总之,从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角度来看,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大势所趋,更是维护我国法律体系协调性和法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所以,有必要及时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