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徐日丹)“从实践需要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以立法的形式将电子监控和观护教育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性保障措施,具有较强可行性。”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明蓉指出,目前,侦查阶段的羁押措施适用过度,羁押率偏高,同时,取保候审措施执行效果不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监管不力而出现脱逃,甚至再犯罪的情形,进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通过实践探索以电子监控和观护教育作为保障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了羁押过程中的各种非理性司法问题。如,山东省东营市探索开展了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监控设施,有力解决了“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问题。江苏省无锡市开展了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的观护教育基地的做法,有效降低了审前羁押率,兼顾平等保护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电子监控、观护教育措施,会减少其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增进社会和谐,同时也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李明蓉认为。
李明蓉指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在同样作为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中规定电子监控和观护教育措施,在立法层面具有统一性。同时,在配套制度层面,替代性的非强制措施所依赖的理论和制度供给已经相当充分,“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工作机制”“轻罪案件的非羁押直诉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等制度创新的试点工作,为降低审前羁押率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制度层面的充足支撑。
对此,李明蓉呼吁,增加电子监控、观护教育措施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保障措施,将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二款增加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五项内容为“佩戴电子监控设施”,第六项内容为“接受观护教育”。将第7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人民检察院对电子监控、观护教育等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